肖飒:我为什么反对市值管理“虚拟币”?

看着各大虚拟币交易的涨涨跌跌,不禁想起多年前的一组案例,行为人的手段与“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极为类似,但是,就是因为并非国内合法“交易所”而由一个5-10年的中轻量级罪名,直接飙升为最高刑期无期徒刑的罪。

有时候从业人员和家属也会抱怨,凭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环境下的差别如此之大。

所谓“市值管理”的手段

对于虚拟币市场的市值管理,圈内人并不陌生,虽然在古典投资界我们对于市值管理的印象是中性的,然而,在币圈市值管理被异化为:割韭菜的屠刀。

飒姐借用证券市场的做法对目前我国境内虚拟币市值管理的做法做一点总结:

1.蛊惑交易。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机构实务。她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金融1号院)[2020/4/23]

编造虚假、不确定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传播,诱导买币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我们会发现市值管理团队通常会跟“职业喊单人”进行合作,通过“溢美之词交易拉抬”的办法进行操作;当然也有反向操作,通过“诋毁之语交易打压”的方法将价格暂时打压,以便释放一些压力,方便形成锯齿型K线图。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2.抢帽子。

咱们借用传统证券行业的“抢帽子”来介绍这一类行为。

飒姐在芝加哥见过传统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池,人工报价的热闹简直堪比市井菜场,一旦有人卖单,很多交易员会高高举起右手甚至双手,奋力让卖家看到自己,就像要抢“结婚花球”的未婚姑娘们,也可以被想象为毕业时帽子扔上天,掉下来时无论如何要抢一顶先戴上,“日内短线交易”被称为“抢帽子”。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然而,币圈的抢帽子实质是:抢先交易,在社群或者自媒体公开预测某币的走势,然后反向交易不公平地赚取“零和博弈”的利润。

3.控制信息发布时机。

制造释放消息,请注意,这里的消息不一定是假消息或不实消息。炮制消息的有无、具体内容、对外公布时机。

大成律所合伙人肖飒:“空气币”、海外发币国内销售或触犯刑法:据Bianew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称,当前如果出现“空气币”等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刑法第266条罪的追究,因此,项目真实性是核心。此外,肖飒还指出,在海外进行发币,又到国内宣售的,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55条非法经营罪。[2018/2/27]

控制信息发布时机,并非利用已有信息,而是制作新消息并伺机发布,其目的还是为了通过控制信息发布时机而诱使投资者投资或减持,以达到自己获利的效果。

4.量化相反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频繁撤单,利用技术优势和技术策略,打时间差,做出买单超大的假象,“忽悠”市场某币大涨,实际上会在极短时间内撤单,把韭菜们送上断头台,然后,微微一笑把币卖给他们。

5.其他层出不穷的玩法。

飒姐毕竟没有“暗桩”,对于新型手段和暗黑操作不能完全了解,欢迎读者留言让我们长长见识。

凝练一下,我们认为,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多说一句,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涉嫌罪名古老

罪。

目前,鉴于我国对于除却比特币之外其他虚拟币的法律定性模糊,对于虚拟币交易所持有“非法”的强势态度,因此,在国内市场进行OTC交易和期货交易等,如果采取如上手段,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刑期:最高无期徒刑,伴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请注意,这里的没收财产指的是个人其他合法财产一并.....

然而,如何不构成罪呢?我们法律人也在思考,如果按照如上描述,岂不是很多人会涉嫌,那么到底有没有可能将其中一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抢救出来呢?

也许有办法,虽然很艰难。

1.重点关注:市值管理的目的到底是啥?目的如果是“割韭菜”,也就是从老百姓兜子里掏出钱来,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认定。

如果项目方的初心是“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

2.损失情况如何?一泻千里,损失九成以上已经成了常态,我们必须将这种整个行业的现状向办案机关解释清楚,市场行为的自然结果就是基本上全部项目都腰斩或损失90%以上,那么,项目方的操作行为是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

从目前案件看,办案机关是“刑侦”,他们会到交易所取证,一般而言,交易所都会及时配合取证工作,操纵市场的账号及账号内操作详情一清二楚。

3.损失是由于市值管理造成的吗?这就涉及因果关系问题,市值管理行为到底是不是造成老百姓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如果是,原因力大小如何;如果不是,可有证据证明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特别鸣谢我们的刑法男神韩友谊先生,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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