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BTC矿机买了能退吗?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某矿机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额612000元,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次日,陈某向某矿机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

在预付全部货款后,陈某了解到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研究政策后,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3月23日,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3月31日,某矿机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4月4日,货物退回。当日,陈某在网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请。4月9日,某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争议焦点

“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应用案例发布:2月18日消息,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应用案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充分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协同、数据可信安全共享等特性,对传统财政投资流程中的数据共享和业务监督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不见面评审、透明评审和科学评审,创新评审模式,提高评审效率;实现了调阅复核便捷、横向比对方便、纵向分析透彻的安全高效新模式,为高效评审数据资产,合理进行财政投资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总体来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通过规划智能财政投资评审应用体系,推动评审管理持续健康发展。该系统创新评审工作管理机制、提升智能评审能力,实现了评审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从无到有的飞跃。(证券日报)[2022/2/18 10:00:27]

一、陈某与某矿机公司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

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教授:ICO基本都可成为本地案例,为投资者索赔提供良好前景:3月18日消息,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的公司法和破产法教授Sebastian Mock发表论文《从根源看招股说明书责任和ICO》。论文表示,有关ICO的最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是否需要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是否适用相关的赔偿责任制度。目前为止,大多数监管机构都不愿对ICO施加此要求,以避免监管过度。德国对这种情况也缺少明确的监管答案。但是,柏林地区法院在其2020年5月27日的判决中认为,ICO发起人对投资者在ICO中遭受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仍然可以根据(德国)一般民法确定。

法院认为,首先,尽管从技术角度来看可能很复杂,但ICO似乎只是一个常规的投资机会,如果发起人和背后的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他们将承担责任(根据德国法律)。该案值得强调的第二个要素是,国际管辖权和国际私法方面或多或少是无关紧要的。尽管ICO几乎可以在地球上的每个地方发起,但这些ICO背后的人通常与投资者在同一个地方。通过应用诸如德国一般民法招股说明书责任等概念,以及对谁可以承担责任的广泛理解,这些案例几乎成为本地案例,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良好前景。[2021/3/18 18:56:33]

二、陈某是否有权在某矿机公司发货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买卖合同?

广州市公布2019年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优秀案例:4月27日消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2019年广州市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优秀案例。优秀案例涉及的区块链具体业务包括:基于大数据和区块链的食药品溯源系统应用示范、航运集装箱物流智能单证处理和“数字知识产权平台”等。(新浪财经)[2020/4/27]

关于上述争点,陈某认为:

双方通过网站购物,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陈某在收到货物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

某矿机公司认为:

首先,其与陈某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声音 | BM:EOSIO 为现实世界使用案例提供实用的去中心化:据 IMEOS 报道,BM 在推特上发文回应关于 Cardano 联合创世人 Charles 在一次访问中提到的 EOS 没有任何创新。推文如下:

真正的同业互查是创意和采用的自由市场。其他一切都是对权威和精英主义的吸引力。如果你没有提问正确的问题,那么任何数量的论文和学术评论都不会产生有用答案。

我仍然在研究可以实现审查阻力和公开进入,而不会成为富有抵押者或者依赖投票者管理的牺牲品。与此同时,EOSIO 为现实世界的实用案例提供了实用的去中心化。

同时,BM 也在电报群聊天中说到,创新都在观察者眼里,市场上很多存在于概念上的创新都是不切实际的。[2019/4/11]

其次,矿机是用以获取比特币的运算设备,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且,陈某支付货款后,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发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矿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声音 | 俄罗斯央行行长:企业正在改进区块链等新技术 寻找应用案例:俄罗斯央行行长Elvira Nabiullina在索契创新金融技术论坛上表示,近期,全球加密货币热潮开始消退,企业对区块链技术开始采取更为冷静的态度。企业正在努力改进区块链等新技术,寻找实际应用的案例。[2018/10/18]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成立

陈某、某矿机公司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合法有效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作为生产资料,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即比特币矿机的买卖、流转。

综上所述,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

本案中,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币矿机,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产比特币;不是生活所用。

综上,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由上述三个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折射出比特币相关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

第一,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第二,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整治办函[2017]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以及相关炒作现象,采取了金融监管治理整顿措施。

根据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而,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性质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生成比特币的过程,正是运算的劳动成果凝结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也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征。

根据前述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同时,也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买卖比特币矿机这一生产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陈某认为合同违法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其基于经营者的描述产生的主观期待不同的情况;依据于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陈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产品在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在于其购买意思背后的狭义动机发生了改变,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机存在违法风险。而在比特币矿机依法可以买卖流通的情况下,这一动机的改变并非由于陈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对称引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产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而生产经营是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产品的活动的总称。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采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

因此,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这一意义上,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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