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了《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纵观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体系,中国香港地区的监管框架并非一日而就。自2017年,SFC对以首次代币发行(‘ICO’)来募集资金通过金融属性认定来进行监管,2018年对虚拟资产投资提供者细化规则,到了2019年更将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体系。相信在2023年香港地区放开零售投资者的投资的同时,细化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于反的监管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区的市场透明度、推动虚拟资产交易的长远发展。
的三个阶段
一、虚拟资产业务在过程中的可能用途
一般而言,虚拟资产交易以假名或采用强化匿名功能进行。然而,虚拟资产不受边界所限的性质及近乎即时完成的交易速度可遭不法分子或人士利用,因为虚拟资产有时会透过强化匿名服务(例如,混币器 (mixer)或转币器(tumbler))及其他强化匿名技术或机制(例如具强化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或私隐币、私隐钱包等)使虚拟资产的汇款人、收款人及实际拥有人的身份变得模糊的技术)而被清洗。
外媒:Coinbase在香港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不大:6月14日消息,CoinDesk发文分析了Coinbase搬迁至香港的可能性,并表示香港的规则手册本身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并不是那么有吸引力。首先,交易的代币数量将受到限制。根据香港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代币发行和上市之间需要12个月的冷静期,稳定币、加密货币衍生品、赚取或借出计划、质押服务、空投也被禁止。香港比特币协会联合创始人兼主席Leo Weese表示:“香港现有的框架非常没有吸引力。市场很小且未经证实,银行合作伙伴关系不存在,产品受到严格限制。亚洲市场与西方市场不同,Coinbase不会自动在香港取得成功,即使他们愿意放弃现有的客户群。让香港具有潜在吸引力的是,许多代币不被视为证券。”
此外,Weese指出:“搬到香港并不会自动保护Coinbase免受美国监管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即使Coinbase采取行动,也不会是一个非常有成效的决定。
此前6月10日消息,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表示,欢迎全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Coinbase来香港申请合规平台。[2023/6/14 21:35:33]
鉴于虚拟资产的假名性质及交易速度,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可能会利用多个钱包进行大量或结构性虚拟资产交易,轻易地使资金流向变得模糊和令线索更加复杂,从而隐藏其虚拟资产的源头及目的地,以避免他们的/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被侦测出来。
Stratford Finance CEO:香港可能在年底前向至少8家加密货币公司发放牌照:金色财经报道,金融服务公司Stratford Finance首席执行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前监管人员Angelina Kwan表示,作为香港新的加密货币牌照制度的一部分,香港可能会在今年年底前向至少8家加密货币相关公司发放虚拟资产交易牌照。Kwan表示,希望在香港成立的加密公司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因为在新的许可制度于6月生效时,申请审查可能会积压。
香港证监会上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显示,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牌照制度,香港证监会计划要求交易所申请牌照,允许散户投资者交易某些大型代币。[2023/3/30 13:35:23]
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可以点对点方式进行,如果当中并没有中介人的参与以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和交易监察等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有关交易亦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故而,客户尽职审查是为预防、打击以及中止/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下将重点讨论何为客户尽职审查、何种情形将引起客户尽职审查及跨境代理需要的额外尽职调查。
香港提议批准一套用于零售交易的加密代币:金色财经报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将允许对一组特定的加密货币进行零售交易,因为它试图为加密货币引入规律性的明确性。SFC首席执行官Julia Leung在香港亚洲金融论坛的小组讨论会上表示,监管机构计划提出一部分将获得批准的代币。据《南华早报》报道,Leung说只有“高流动性”的资产才会被列入名单。[2023/1/11 11:06:30]
二、客户尽职审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度匿名性,识别、核实客户身份是客户尽职审查的重中之重。
对自然人客户而言,金融机构应最少取得以下资料以识别客户身份:
(a) 全名;
(b) 出生日期;
(c) 国籍;及
(d) 独特识别号码(例如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文件类别。
对于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应核实其名称、法律形式、核实之时是否存在,以及规管及约束该名法人的权力,包括以下资料:
首只香港A股指数期货明天开始交易:10月17日消息,明天(10月18日),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美元)指数期货正式开始交易。有分析人士指出,作为香港首个A股期货产品,在外资不断涌入A股市场的当下,将进一步吸引境外长期资金配置A股,为A股市场再添“一把火”。据悉,该指数的金融行业占比仅为18.36%,而工业的占比为14.74%;相比之下,富时中国A50指数中,金融行业的占比高达37%,而工业的占比仅为3.89%。(中国证券报)[2021/10/18 20:36:02]
(b) 注册、成立或登记日期;
(c) 注册、成立或登记地点(包括注册办事处地址);
(d) 独特识别号码(例如注册号码或商业登记号码) 及文件类别;及
(e) 主要营业地点(如不同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若客户为会所、社团、慈善组织、宗教组织、院校、友好互助社团等,该等机构的合法目的必须令金融机构信纳。
SFC更规定了额外的客户资料,令金融机构得以识别并管理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或其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途径:
香港金管局:虚拟銀行最快今年推出:据香港《商报》消息,虚拟银行最快今年进入市场。香港金管局主管金融基建的助理助理总裁李树培1月31日表示,金管局将会尽快推出有关虚拟银行的咨询文件,咨询期将维持数星期。他希望今年有虚拟银行正式\"登陆\"。他透露,目前有10间机构与金管局接触,表示有兴趣在港营运虚拟银行,金管局期望创造合适的环境,吸引他们来港。 李树培重申,金管局认为虚拟货币并无支付及货币功能,反而更类似虚拟商品。[2018/2/1]
(a) 互联网规约(IP)地址连同相关的时间印章;
(b) 地理位置数据;及
(c) 装置识别码(device identifier)。
三、何时需对客户尽职审查
《打击指引》4.1.9段列出金融机构须对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的一般情形:
(a) 在开始与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时以前;
(b) 在执行以下非经常交易之前,而该交易:
(i)涉及相等于 120,000 元或以上的款额(或折算为任何其他货币的相同款额),
(ii) 涉及相等于8,000 元或以上的款额(或折算为任何其他货币的相同款项) 并属电传转帐
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是以该金融机构觉得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c) 当金融机构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或
(d) 当金融机构怀疑过往为识别客户的身分或核实客户的身分而取得的资料是否真实或充分时。
非经常交易指金融机构与该机构没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然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不应该进行该交易(4.1.11)。
另就虚拟资产而言,非经常交易亦可包括虚拟资产转帐及虚拟资产兑换。故而,4.1.9(b)应涵盖虚拟资产转账及虚拟资产兑换。然而,对虚拟资产转账涉及相当于不少于8,000港币的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之前,SFC更在12.3段要求金融机构须就该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是以该金融机构觉得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四、跨境代理:额外尽职审查、持续监察及空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跨境代理关系具体指代一家金融机构(「代理机构」)在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过程中向另一家位于香港以外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金融机构(「受代理机构」)提供服务,而在该业务关系中执行的有关交易是由受代理机构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发起。例如,一家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机构)为一家在香港以外经营、及为其本地客户作为受代理机构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买卖虚拟资产的交易或将构成跨境代理。
注:此处虚拟资产服务包括(1)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或 (2)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匿名性与交易即时性,跨境代理或将引发交易真实性识别、、逃汇等风险。故而SFC施加额外尽职调查措施以管控管控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应了解受代理机构有否从事涉及提供较高匿名性的虚拟资产的交易、及为受代理机构的非居民客户进行任何该等活动或交易的程度。另外,金融机构需采访合规官员、进行现场访问或审查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报告的结果来深入评估虚拟资产转帐实施的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对虚拟资产交易和相关钱包地址的筛查是否充分及有效。
并且,在跨境交易中,有关对虚拟资产交易及相关的钱包地址也将被金融机构持续监察。
至于空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即:
(a)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
(b) 获批准在该地方经营虚拟资产业务;
(c) 在该地方并无实体存在; 及
(d) 并非受到整个集团有效监管的受规管金融集团的有联系者。
其被明确禁止建立、实施跨境代理,且金融机构也不得与其建立跨境代理关系。
写在最后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虚拟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亦逐渐增多,FATF亦对各国家/地区发出虚拟资产反预警并提供相应的反规制建议。我国香港地区新修订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亦专门对虚拟资产的反合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制,该条例将于今年六月一日生效,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老友,在香港地区从事相应业务,尤其涉及虚拟资产跨境交易业务时,务必重视反合规建设,尽到尽职审查、持续监查等义务,以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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