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骆婷 北京报道
2022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指出,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但我国数字经济还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等问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还需完善,跨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还需完善,治理能力仍需持续提高。
接下来如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关于数字经济的建设是2023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多年来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出了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等提案。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当前我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应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20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0年会上致辞时表示,建议加强资本市场科技建设,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应用。要继续推动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服务,不但要关注金融业务风险,也要关注各类技术风险,要及时化解信息技术系统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证券时报)[2020/12/20 15:50:11]
受访者供图
在皮剑龙看来,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新型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第3代互联网(Web3.0)将数据与虚拟财产(数字资产)列为重要支撑,认为下一代互联网会是价值网,而区块链、智能合约、预言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等科技,是资产数字化的重要科技。
全国政协委员迟日大: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平台,并由一个确定的主体负责收集、提供和保护。
二是强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自我规制义务。公共部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往往具有强制性,且收集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为具体,故理应赋予其更为严格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三是探索完善个人信息非损害类,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可尝试设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者的行政责任,赋予公民个人对非公共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权利等。
此外,检察机关可考虑将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解决好老百姓的痛点难点,比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问题,展现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科技日报)[2020/5/23]
他指出,中国特色的虚拟财产是非金融化的,不触及货币,也不是金融产品,而类似于商品的数字化。此类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映射到实体资产,可以有对应的实体资产在物理空间,这些实体资产是商品(例如酒,茶,食品,艺术品,门票),而不一定是纯虚拟资产。中国虚拟财产更重视实体资产,不触及货币或是金融,助力实体产业,包括千行百业。
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加快数据保护的统一立法:针对区块链在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给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加快数据保护的统一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对于数据的保护、规定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相关的立法还在进行中,要尽快出台才能有利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二是推进金融科技行业组织的建设。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欧盟等一些国际经验,构建符合自身的发展数据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制度设计上,要通过法律设计来保护消费者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三是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监管。保险等金融机构近年来在经营活动中积累了海量的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金融监管部门在挖掘数据的过程中,重点要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监管。四是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应当审慎处理好数据。(中国经济导报)[2020/5/20]
皮剑龙认为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建议增设新部门,以应对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兴性风险:人民政协报6月5日报道,近期,以“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为题,全国政协召开专题协商会。委员们认为,区块链、互联网等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新兴性风险。这些风险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与监管中不曾遇到,而现有监管体制对于这些新兴问题监管尚不完善。建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现有框架下,增设专门应对新兴性风险的领导小组或增设相应功能,统筹对其监视、评估、管控,并用新对策防控新兴领域产生的风险。[2018/6/5]
“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研究已较为深入,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他指出。
具体而言,皮剑龙建议,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形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清晰界定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在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建议先由国务院起草颁布《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发布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由网信办、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等部委起草发布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系列相关规章。
此外,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率先制定具有本地特点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标准,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业务与行为;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机制;建立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建立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保障机制。
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得到重视。
皮剑龙认为,数据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生成的内容则可以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作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作为数据库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等。一般来说,只要数据控制者付出足够劳动,形成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体现人类的创新活动,未来便有可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指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尚未建立。二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多的是从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入手,要求被保护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而对于数据本身并不涉及,对数据本身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保护思路已经落后于数据时代的需要。”他表示。
对此,他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
首先,健全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是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专门立法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申请注册的数据知识产权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产权人的产权权益、弥补知识产权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还要结合科技发展需求,给予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衍生品的发展空间。二是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探索将海量的数据信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中。三是,运用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其他环节的保护。在数据的采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方法,以及对自己经济价值较高的数据申请注册商标等数据知识产权。
其次,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要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使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针对性;也要拓展数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畴,减少侵犯数据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
再者,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监控平台,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除此之外,要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建立海外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帮助国内企业进行海外维权,并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执法交流活动,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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