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长的一篇文章 坏了多少套路区块链创业者的生意

1.少谈些趋势,多解决些问题

最近两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阮国恒的一篇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标题为《迎接Web3新机遇,应对开户》。

核心内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来,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香港金融管理局积极与银行讨论,希望银行须秉持「风险为本」的原则进行客户尽职审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应「一刀切」拒绝开户申请,从而解决虚拟资产创业者在香港银行开户难的问题。

讲问题、摆法理,给方案。这一波操作如此丝滑,务实、给力、接地气。

解决好一个Web3.0从业者的小问题,胜过喊十次区块链革命的口号。有时候,我们可能太喜欢宏大的历史叙事了,却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历史瞬间,只是历史长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个人、一件事而已。

深圳:探索降低香港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为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发展提供支持:金色财经报道,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服务香港金融机构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绿色通道,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发展提供支持。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研究探索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此外,《方案》还要求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联动香港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有序拓展消费、旅游、医疗、教育等跨境应用场景,鼓励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及企业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的建设,打造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示范区。[2023/7/13 10:52:23]

香港若是真要成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类似这样的问题解决型事情可以多来一些。

香港金管局:计划发行首批代币化绿色债券: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管局近日表示,计划发行首批代币化绿色债券,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表示,此次代币化绿债将于政府绿色债券计划下发行,供机构投资者认购,预期较以往的发行规模有所缩减。当相关代币化绿债正式发行时,会公布细节安排。

陈浩濂表示,计划发行的代币化绿债属试点项目,旨在验证香港现行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基础设施配套、市场运作惯例等各个环节与债券代币化发行的兼容性,并对各环节中存在的障碍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未来较大规模、更广泛地推行代币化债券发行和交易积累经验。

此外,据彭博社报道,知情人士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希望通过此次发行代币化绿色债券筹集8亿港元(约1.02亿美元),并已与中国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高盛集团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接洽,相关投资者电话会议将从2月13日开始举行,这些票据的实益权益将记录在高盛提供的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资产平台上。[2023/2/13 12:03:37]

当然这篇文章咱不是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这位阮总裁的观点,和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和逻辑。

林郑月娥:香港金管局正与央行等机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林郑月娥在2021财新夏季峰会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泰国和阿联酋的中央银行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为提升金融基建处理跨境支付方面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基础。“政府也会通过消费券的计划,向每名市民发放5000元的电子消费券,以刺激市民消费的意愿。乘数效应加速经济的复苏,同时也希望鼓励更多本地商户及市民使用电子支付,推动本地电子支付市场的发展”,她说。(新浪)[2021/6/24 0:02:28]

区块链行业的很多从业者们,深陷这个逻辑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给别人交了很多学费。

2.三个朴素的法律道理

作为Web3.0的法律服务律师,但凡周围的朋友聊到区块链在中国的发展,往往会发表一番观点:这个行业目前还是有点乱,要是有法律出来管一管就好了。

声音 | 香港金管局总裁:区块链可以解决银行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据新京报消息,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在采访中表示,区块链可以解决银行的一些“老大难”问题,首先是贸易融资。贸易融资牵涉到很多方面,中间文件非常多,文件真实性很难保证,区块链能有效验证真实性。因此在贸易融资中利用区块链技术,有利于要融资的企业。他指出,香港金管局已经开始将区块链运用于贸易融资平台,并且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明年第一季度将启动概念验证,这一举措可以将香港与内地两个贸易融资平台联系起来。余伟文还表示,区块链可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跨境支付。以前跨境支付存在收费较高、效率低的问题,区块链以及数据货币可以改变跨境支付的模式。我们与泰国央行进行了实验,用数字货币做两地跨境支付,预计明年年初可以出一个报告,如果成功就可以把它真的用起来,还可以开放给更多的银行。[2019/12/6]

这话虽然说的很是正确,让你挑不出毛病,但这话真要较起真来也不对。

声音 |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区块链等技术将解决跨境业务低效率金融操作问题:11月6日,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在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开幕致辞时指出,金融科技在跨境应用的重要性日渐提高,区块链等技术将解决一些积存已久的低效率金融操作问题,例如跨境支付或贸易融资,香港银行业将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跨境业务上应用。注:香港金管局同日宣布,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旗下附属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下属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将探索香港的“贸易联动”与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平台对接,预计将于2020年第一季度开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完成对接后,将会为两地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贸易融资服务。(财新网)[2019/11/7]

原因是什么?还是太小看法律这个古老的游戏规则了。

虽然法律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学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条是现代法治社会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条文理解为一个摩天大楼,那这三条就是成千上万条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这三个基本共识而成立。

第1条:关于刑事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并没有被写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罪,法律规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你对一个男性做了一些违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构成罪。

第2条:关于民事权利,法无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性的明确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国内经营NFT数字藏品这事,很多朋友在国内不能干,但这并不对,因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条:关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想作恶,那简直太容易了。所以本着权力要关在笼子里面的原则,现代主流的法治国家,从法律上对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确说了这事政府你能干,否则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条基本的法理,任何一个上过法治教育的朋友应该都知道的,更别提那些读了四年法学本科的律师同行们了,可我发现,越是这样简单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点不论是在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还是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都是一个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长这篇文章,说的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区块链创业公司在香港开户,你们银行作为商业服务的乙方,凭什么拒绝提供商业服务?

说小了这叫银行的风险防控,说大了这叫客户歧视。

3.不要套路Web3.0创业者

同样的道理,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区块链创业公司应当享有银行开户的权利。对应的,区块链创业公司自然也有自由“发Token”的权利。

注意,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号。因为Token直白一点来说,他只是一种权益凭证,至于存储它的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发Token”这事有风险、不能做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对Token背后权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锚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务的积分,那完全没问题,你随便发。只需要遵守法律关于积分的法律规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们出售的虚拟商品或者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你也可以随便发,只要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锚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项目的股权或者类似股权的权益,那这就属于“证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区块链行业所说的不能发币,原本意思是对于证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确否定或正向引导,但现在好像愈发的扩大化解释了。

有朋友会说,事情真的这么简单?答案是: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

2022年中国NFT数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会过来问这事能不能干?我的观点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然能干。

那行业里面大家谈到的ICP、EDI、文网文等是什么情况呢?真相是:这些东西是商业经营互联网都需要去办理的,跟你经营的是否是NFT数字藏品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更残酷的一个真相是,因为中国内地历来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有持股的限制,导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联网公司没有办法办理ICP证,所以不少互联网公司都处于无ICP证的状态。相较其他互联网行业,国内NFT数藏行业不是资质不够齐全,而是相当的齐全,至少已经超过了80%的其他行业的选手。

你在中国经营NFT数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内发行积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至于商品之间的用户流转,只要不违反积分和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自然也不会触犯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Web3.0绝大多数的创业者而言,你的创业项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准入资质。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禁止的情况下(比如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类Token来募资),创业是你的选择,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准入资质前,你不需要去申请任何所谓的牌照。

你说这篇文章的内容,那些圈内的“资深合规服务商、法律工作者们”不知道吗?

他们知道,但他们不想让你也知道。

来源: 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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