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网上突然流传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5条。
01《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英国加密广告新规指南:不应使用抗通胀等误导消费者的术语:6月13日消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上周四发布了加密广告商监管规则,在规则附带的指南中,监管机构瞄准了稳定币发行商,称公司应该能够证明稳定性声明或与法定货币的联系是合法的,还希望公司考虑对消费者的潜在伤害,并保证发行商提出的任何声明都是真实的,企业不应该使用抗通胀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术语。
此前消息,FCA将于10月8日起对加密广告商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禁止诸如“推荐好友”或“新加入者奖金”等投资激励措施,并禁止将加密空投等激励措施与引导用户投资相结合。[2023/6/13 21:33:36]
02《会议纪要》第85条整体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媒体:受韩国加密新规影响的当地交易所或起诉政府:韩国即将出台的新规定将要求交易所在9月份之前在当地银行拥有实名制账户,这可能会迫使许多较小的交易平台退出市场。据Business Korea报道,一些交易所的代表辩称,韩国当局未能制定出公平的监管规定,他们可能会起诉韩国政府。
报道称,除了该国四大交易所UPbit、Bithumb、Coinone和Korbit以外,当地银行“不愿”与其他小型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因而这些交易所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正如一位代表解释的那样:“如今,银行在没有明确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启动加密货币交易所验证流程,大多数交易所都没有机会证明自己。金融服务委员会(FSC)需要立即介入。”(Crypto Potato)[2021/6/28 0:12:31]
03《会议纪要》第83条分段解读
第一段: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Coinbase呼吁用户向美国财政部提交有关加密钱包新规的评论:金色财经报道,Coinbase刚刚发布公告呼吁用户直接向美国财政部提交评论以表达对FinCEN拟议的加密钱包新规的担忧,并附上参与评论的连接。公告称:“美国财政部提出的新法规将大幅增加加密交易所必须收集、存储和与政府共享的个人信息量。我们鼓励您在2021年1月4日之前直接向美国财政部表达您的担忧。”[2020/12/31 16:07:32]
解读: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Coinbase CEO:FinCEN新规则没有遵循正确流程,我们将挑战它:针对美国FinCEN拟议的非托管加密钱包交易报告规则,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昨日发布了一系列推文进行抨击。
12月20日,Coinbase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转发Chervinsky的推文并表示,“我本来打算在推特上就FinCEN和财政部提出的规则进行猛烈抨击。但是Jake Chervinsky已经总结得很好了。它没有遵循正确的流程,我们将挑战它。”
据此前报道,Jake Chervinsky认为,FinCEN的新规则将给VASP、他们的客户和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可能侵犯宪法权利,但总体上不会给政府或执法部门带来任何好处。[2020/12/20 15:52:04]
第二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声音 | 香港区块链协会主席:虚拟资产新规表明证监会支持其发展:据火星财经消息,针对日前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虚拟资产监管新规,香港区块链协会主席梁捷扬称,此举意味着香港证监会正面支持其发展。梁捷扬在回复中引用第三方评论对新规进行进一步解读,表示新规或将意味3点变化:1)销售数字货币基金需要1号牌照(编者按:即证券交易牌照);2)管理数字货币基金需要9号牌照(编者按:即资产管理牌照);3)交易所需要进入沙盒观察。从此香港正式成为“数字货币港”,可以与瑞士、新加坡并肩。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数字货币基金,包括Token Fund和Crypto Hedge Fund(加密货币避险基金),可以借此“转正”,管理规模预计大幅看涨。[2018/11/2]
解读: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段:对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5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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