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观点:全球加强虚拟货币监管: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提供服务问题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相关金融机构纷纷作出表态,比特币中国也表示响应国内政策已完全退出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全球监管者也日益关注虚拟货币市场。韩国将加强对虚拟货币企业运营商的管理,以提高交易透明度,并认为虚拟货币“不可被识别为货币或金融产品”。俄罗斯要求选举候选人披露其加密货币持有、消费和购买情况。日本央行行长黑田东彦称比特币交易多被用于投机活动,波动过大,且并未被真正用于结算目的。在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看来,比特币是一个高度投机的资产,不是一种货币。(山西新闻网)[2021/6/28 0:11:06]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动态 | 日本区块链产业在平台、虚拟货币两个方向上预计会有进一步发展:日本矢野经济研究所发布了该国金融科技产业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日本金融科技市场以风险企业的销售额为基准,比上年增长42.7%,达到2145亿日元。 报告将区块链业务分为平台及虚拟货币两个领域进行了介绍。具体而言,在平台领域,目前为止还停留在实验阶段的例子有很多,但在地方银行等机构已出现了运用区块链的实际用例,预计今后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另外,虚拟货币领域由于交易所受到黑客损失,导致整个行业停滞不前,但行业内企业正在强化内部管理体制,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今后的增长值得期待。(Coinpost)[2019/9/21]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虚拟货币交易所BITSUM与Korea Phase Service达成战略业务协议:据Cointalk报道,虚拟货币交易所BITSUM与Korea Phase Service达成战略业务协议,宣布将创建一个可以通过离线商店中的密码直接结算的环境。根据合作关系,两家公司决定为全国6000多家商户创建密码清算环境。[2018/4/16]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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