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义务的调整
本月中旬,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于刑法第191条罪进行较大的修改,以飒姐对金融圈的敏感程度,必须要提前预警从业机构,更加注意反义务有较大范围的扩大。
罪上游犯罪的扩大
目前,我国罪的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91条,罪的上游犯罪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由这些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特定行为的,构成罪。
请注意,未来罪的上游犯罪可能包括所有犯罪,也就是说从现有的7类犯罪基础上扩展为刑法469个罪名,因此,金融机构的反义务,包括中介机构的反义务将进一步加重。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钱从哪里来”将成为各家机构服务时重点关心的问题,甚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许会出现让客户填写“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书”。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哪些行为,金融机构不能干?
明知客户构成上述7种犯罪,还从事以下行为的,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声音 | 肖飒:中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望年底落实:据财新网,对于国家网信办19日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这次给的征求时间较短,说明市场呼声强烈,监管机构的心情迫切,应该很快会出台,估计年底前有望落实。”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在监管初期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此次意见稿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此次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备案制,要求进行年审。对制作、发布、传播法规禁止信息等违规行为,规定明确了警告、罚款、甚至责令暂停服务等责任追究。[2018/10/20]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声音 | 肖飒:币价大跌大涨与ICO监管规则尚不健全有关: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好的项目需要融资,需要上交易所,获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诈项目的项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过币价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关系,便有币价起伏,这是ICO项目发行方几乎躲不开的一件事,与ICO本身的运作机理有关,币价大跌大涨则与ICO项目监管规则尚不健全有关。[2018/9/8]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若未来修正案十一对罪有了新变化,可能每一家金融机构都要配备一位刑法专业的专门人员,帮忙判断客户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哈哈,那将是刑法研究生最好找工作的时代吧。
另外,飒姐捎带提醒一句币圈的朋友,最近外汇类犯罪频发,千万不要迎风而上。
如何避免成为罪的“共谋”?
其实,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主罪名的“帮助者”所犯的罪。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时会出现家族成员帮助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况。当代社会已经没有“亲亲相隐”的规定了,因此,即便是亲人犯罪帮助他们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原则上还是要定罪的,但通常法律也会考虑到人情。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从“应然”的角度讲,只要做到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原则上就不会构成罪等。通常而言,要求对于累计交易额超过1万人民币或等值美金的客户或虽然低于1万人民币但是有明显的风险的客户,监管机关一般要求从业机构,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核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
1、实地尽调;
2、比对其他辅助身份文件;
3、查询部等数据库;
4、查询社会组织数据库;
5、通过其他从业机构或金融机构鉴权;
6、核对金融交易凭证或其他可信交易凭证;
7、通过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验证;
8、通过信息通讯、交通、公用设施进行验证;
9、通过第三方中介尽职调查;
10、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进行身份核验;
11、验证生物信息;
12、其他独立来源或渠道验证。
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考虑到网络渠道资金往来的隐蔽性,除了做到以上要求之外,还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金融反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向人民银行进行反履职登记,主动接受监管。
原则上讲,只要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做到以上内容,就完成了其反义务。
但是,飒姐始终担心基层办案机关,对于罪的理解更加实质,即便是类金融机构,例如小贷公司做了合规操作,但还是没能防住“黑钱漂白”,若以危害结果的老办案思路,很有可能会抓住类金融机构的合规瑕疵,从而直接从合规瑕疵上升为刑事违法,从而将类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和经手人员当做嫌疑犯处理。
飒姐只是想提醒从业机构,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对于“行为”本身的角度不同,曾经出现过行政法合规,但刑法依然惩处的先例。因此,虽然我们不能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商业模式十分熟悉,但对于有可疑线索的客户,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可邀请刑法专家论证判断,以确保无虞。
写在最后
无论银行也好,小贷公司也好,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反义务越来越重。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合法的思路里,要跟随当下形势,走“穿透式”地实质判断之路才有可能挡住更多法律风险。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倘若让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把精力都放在挖地三尺查客户上,显然不现实也不经济。飒姐不想把是否出现法律风险寄托在运气上,还是建议各家机构在大数据基础上,发现可疑线索不要轻易放过,建议要一个法律意见书等以便分清责任,不至于出现自己成为共犯或犯罪的情形。
原文附上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月29日公布施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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