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刘扬:比94公告更狠的来了

编者按:本文来自?互联网刑事犯罪研究,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

本来都准备睡了,深夜一则消息让我瞬间清醒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大年三十,过年是第一位的,在此仅结合币圈对部分条款予以分析,抛砖引玉。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属行政法规,94公告是七部门发布的,属部门规章,因此在法的位阶上,《条例》比94公告位阶更高,一般情况下,民法意义上的“违反法律规定”通常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包括部门规章,因此《条例》的出台将对币圈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律师:主节点仍处于法律的灰色边缘:美国伊利诺伊执业律师Grant Gulovsen在CoinDesk刊文称,去年11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Heath Tarbert表示,该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在“仔细考虑”以太坊 2.0的新PoS交易验证模型。9个月过去了,尚没有SEC将就其这个问题提供结论的任何迹象。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加密行业的大部分是建立在以太坊之上的,包括DeFi的大部分,这是一个问题。主节点一直处在法律和法规区域的灰色边缘(至少在美国证券法范围内)。鉴于为以太坊 2.0提出的抵押机制与大多数基于主节点的网络的抵押机制有相似之处,其希望SEC有关以太坊2.0的一些指导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该机构的沉默让许多正使用或考虑使用主节点的区块链网络陷入了法律困境。[2020/8/15]

《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币圈人很多看到这条大呼狼来了,我个人认为,这条里面虽然提到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部的包含“交易所”等字样,但以币圈的“聪明才智”,随便换个名称不是很简单吗?再者说了,你看哪个头部平台的名字中有“交易所”字样?

律师:不是所有混币交易都是可疑交易 交易所应正确对待混币服务:The Crypto Lawyers执行律师Rafael Yakobi在最新的播客节目中表示,虽然混币服务对很多人而言是个敏感的话题,但不希望人们将混币服务CoinJoin视为可疑活动。未来各交易所将决定如何对待CoinJoin,要么正式公布,要么私下公布。希望交易所追求的是,如果除了可以断定一笔交易事实外,而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笔正在发生的交易是可疑的,那么就不应该将这笔交易视为可疑交易。如果政府想要起诉犯罪事实,他们要做的是警察和侦探的工作,而不是监控。据悉,此前12月,推特用户Catxolotl称自己收到Binance Singapore通知,由于使用代币混合服务CoinJoin,出于反规定和“风险管理”,Catxolotl遭遇一段时期的资金冻结。(AMBCrypto)[2020/4/13]

归根结底,《条例》是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而出台的,第二条明确解释了什么叫非法集资,即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严格来说,目前币圈头部交易所并不主要从事许诺还本付息和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的行为,但部分交易所的“理财”、“挖矿”、“锁仓”、“质押”业务应当注意法律风险。

声音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应该拥抱区块链技术:金色财经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表示,区块链技术可以构建新型的生产关系,重塑经济系统和金融系统,其优势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也面临了许多法律问题。比如数据资产的规范和监管目前是空白,数据权已经成为继人身权、财产权、人格以外的重要权利,数据权如何保护?具有可信安全特性的区块链,如何通过法律保障数据权?这些问题都值得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界关注。因此,律师应该拥抱区块链技术,把握区块链带来的发展机遇。[2019/11/26]

很多币圈人还关注到《条例》第十九条,“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个人认为币圈“带投大哥”以及量化交易平台,网格交易工具的法律风险随着《条例》的出台大大增加了。

其实对币圈真正具有重大意义的,是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各位看懂了没?如果没看懂,我们反过来再看什么是“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条例第五条指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以前本来机关刑事立案后才能开展的查封、扣押资产、清退资金、上边控等措施,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部门就可以干了,在此留给大家足够的想象空间。

与广大币友最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再参与资金盘,非法集资,有了损失自行承担,就别一天到晚喊着维权了。

时间关系,先写到这里,后续再细致学习分享,祝大家牛年快乐。

币圈刘扬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执业律师。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局刑侦、法制系统、纪检和分局工作,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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