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重温价值百亿的Plus Token一案

原标题:PlusToken案件启示录

2021年以来,比特币价值一路攀升,尽管近期价格有所回调,但仍维持在45000美元左右。曾经震惊币圈的PlusToken案涉及8种虚拟币。于2020年11月二审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认定,上缴国库的数字货币已达人民币148亿元。而根据比特币最新的价格计算,收缴国库的32万个比特币价值已经攀升至934亿元左右。

飒姐法律团队今日便带大家重温PlusToken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可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员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事实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称之为“智能狗搬砖”,实际上并不具有。

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官将于下周二审理FTX案件:金色财经报道,根据法庭文件,FTX Trading将于11月22日在美国特拉华州一家破产法庭举行听证会,因为这家陷入困境的交易所试图将相关案件从纽约转移到特拉华州法院。特拉华州法官John T. Dorsey已同意听取原定于11月21日举行的转移场地的动议。该交易所位于巴哈马的实体FTX Digital Markets已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第 15 章破产保护,FTX代表正在寻求让特拉华州法院接管该章15个程序。[2022/11/18 13:22:24]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经查,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xxx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有15xxx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山东威海法院审理虚拟货币非法牟利“跑分”案件:9月14日消息,今年4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审理通过虚拟货币非法牟利并提供代收款业务(即“跑分”)案件。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鞠某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庞某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悉,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招募孙某文、鞠某晴、庞某龙等人,在明知他人买币资金来源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金德”平台低买高卖虚拟货币USDT以赚取差价利润。同时,孙某文在明知代收款资金来源可能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指使庞某龙等人办理31张银行卡,通过为“金德”平台提供代收款业务(即“跑分”)进行非法牟利。[2022/9/14 13:28:28]

争议焦点

运用公证区块链的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落户重庆:运用“互联网+破产案件+区块链+公证”的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于7月30日正式落户重庆。平台将有效解决破产清算行业以往的办案痛点,从实务操作出发,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降低办案风险”为出发点,构建安全、公正、效率、便捷的智慧操作平台。(上游新闻)[2020/8/2]

1.如何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取财物”?

2.处罚的责任人究竟为谁?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部分人员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声音 | 专家:案件线上审理将成为常态 区块链技术可有效提升效率:据法制日报消息,近日于成都召开的2019中国区块链技术大会上,多位与会专家表示,随着电子诉讼平台的普及,未来案件线上审理将成为常态,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提升电子证据的流转效率,提升线上司法审判活动的效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副主任冯炳南认为,移动微法院就像高铁,推动司法信息化发展,而司法区块链就像铁轨,承载着司法应用,并围绕着电子证据等审判业务,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方式和审判体系的变革,不断丰富新的司法审判。[2019/10/2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具(2020)苏09刑终488号裁定书。

案例评析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

动态 | 印度最高法院将于下周审理加密货币禁令相关案件:印度最高法院在多次推迟后确认了审理加密货币禁令相关案件的新日期。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法院要求印度储备银行(RBI)在两周内对加密交易所的陈述做出回应,而印度储备银行已经有所行动。印度最高法院已经安排了一个新的日期来恢复对银行禁止加密业务的争论。最近公布的一份法院命令显示,该案已于上周进行听证,并确定了一个新的日期。在听取律师的陈述后,法院表示2019年10月15日(周二)审理。据此前报道,该案原计划于9月25日开庭审理,但一再推迟。与此同时,印度政府目前正在审议由一个跨部门委员会(IMC)提交的一份法案草案,该草案提议禁止除国家发行的加密货币外的所有印度加密货币。该委员会由前经济事务部长Subhash Chandra Garg领导,他后来被调任到能源部。(bitcoin.com)[2019/10/7]

首先,关于认定本罪,笔者认为主要是认识何为“活动”和何为“取财物”两点内容。

第一,关于“活动”的认定。实际上,“活动”一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原始型;第二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型。而我们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禁止对象为第二种。

实践当中,行为人往往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其中“入门费”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入门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二种的“入门费”,虽然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

组织者许诺给参加者返利、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参加者的“入门费”,要想保证资金流源源不断,只得不断成倍扩增参加者。也因此,层级越高的参加者获利越多,刚参加或层级最低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

第二,关于“取财物”的认定。有专家认为,取财物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也有专家认为,取财物不是活动的唯一目的。然而,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取财物”明确规定在条文之中,因此不可无视亦不可过分扩张解释。

本罪的处罚对象为组织、领导型组织的行为。因此,组织、领导型活动的显性特征为“取财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然取到财物,否则有违立法目的。只要当行为人组织、领导活动具有“取财物”的性质时,可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

两高一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PlusToken已被认定为活动平台,投入到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体系的资金运作,因此,不论是否被告人合法拥有比特币,均应作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后,关于本罪的处罚主体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之责任。”

第二条规定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要言之,只要在活动中有诸如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笔者认为,一旦认定为组织者或领导者,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想脱掉主犯的外衣,只得证明其并非起到重要作用,但证明困难不可小觑。

当然,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币圈第一案充分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庞大王国是如何从金碧辉煌一夜之间血本无归。很多时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开始都抱有犯罪的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以至于还未来得及思考已然漏洞百出,无法及时合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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