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对冲外汇的交易 是否能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在大多数国家,当地法定货币兑换外汇,往往会受到诸多监管。但是随着数字货币,特别是USDT这类稳定币的出现,不同法币的兑换可以通过数字货币作为媒介进行转换,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跨境的资金转移,使得监管部门更难以管控。

此前相关走地下钱庄的“法币对敲”模式可谓是相当“隐蔽”,因为单纯的法币对敲模式下,人民币交易流水和外币交易流水分别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已经是很难察觉,但是人民币的接收方和打款方,往往无法解释此类大额资金流动的真实原因,根据人民币流水可以顺藤摸瓜调取相关证据。

但是,一旦以数字货币/虚拟币作为媒介,比如使用人民币购买USDT,然后以美金交易对出售USDT,在境外接受数字货币对应美金,此种数字货币对冲交易下,人民币最终还是转换成了美金,如果分割来看,购买USDT,出售USDT的行为都只是单纯的数字货币买卖行为,人民币的交易流水,背后承载的是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

天阳科技:在早期已经先行参与到建行数字货币的技术开发与测试工作中:11月24日消息,天阳科技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数字货币是政策导向的行为,现在是六大行做央行的主要接口,其他银行跟大行来做对接。公司在早期已经先行参与到建行数字货币的技术开发与测试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代码可以适用于别的银行。公司会持续关注人民银行及各大银行数字货币技术发展动向,随着银行客户场景应用需求市场机会不断增加,公司作为金融IT科技公司也会直接从中受益。(每日经济新闻)[2021/11/24 7:08:30]

类似模式下,多年前有过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但是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原因并非证据不足,而是检方认为这种交易不属于换汇,而是属于数字货币买卖。

声音 | 周小川:中国可以委托“商业实体”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据南华早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本周表示,中国可以委托商业实体发行数字货币。周小川称,中国香港的货币体系允许“商业实体”发行由其私人资产支持的纸币,中国可以从中获取经验。据悉,中国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是香港的发钞机构,并通过持有的美元储备支持它们。周小川说,通过遵循这种货币挂钩模型,中国可以避免困扰加密货币发展初期的“巨大波动”。他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样的“商业实体”可能适合在中国发行数字货币。此外,周小川表示,Libra引入了一个将影响传统跨境业务和支付系统的概念。由于Libra专注于跨境支付,它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其支付结构。[2019/7/13]

笔者认为当时的检方的认定是正确的,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金融管理秩序,对象是外汇,数字货币本身不是法币,更难称外汇,因此不能定性为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分析 | 尽管西非将推出通用法币eco,但不会影响当地民众对数字货币的浓厚兴趣:据当地媒体报道,上周六,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集团——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达成一致,将发行一种新的法定货币eco。ECOWAS领导人将与西非货币机构(WAMA)以及该地区的央行合作,以加快2020年的实施进程。据悉,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的新法币储备eco既不会成为一种数字货币,也不会使用区块链技术。 据悉,世界上“bitcoin”一词最受欢迎的三个地区是尼日利亚、南非和加纳,其中两个国家是ECOWAS成员国。分析称,尽管存在着对eco的进一步讨论和非洲大陆内部的经济不确定性,但非洲人对数字货币仍然有着浓厚的兴趣。[2019/7/2]

但是,这种监管的空白区,未来可能发生改变,监管层已经明确注意到此种行为的风险。

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值已持续一个月低于4000亿美元: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5月16日跌破4000亿美元,已持续1个月低于该市值。近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更是跌破3000亿美元,现于2817美元附近波动。[2018/6/17]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表示,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轻松绕开银行,实现资金跨境流转。与此同时,数字货币也是潜在威胁——用各种虚拟币作为中介,先将汇款人所在地的法币转为代币,再在收款端将代币转为收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在事实上完成跨境支付。

由此可见,从行政监管层面,官方已经注意到此种行为可能会涉嫌相关风险,即监管层认为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本身已经拥有了跨境支付功能,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和去中心化交易服务,成为了监管空白区,未来加强这类监管或成可能。

但是,监管的手段有多种,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从外管局人士的发言来看,相关部门已经把这种双向对冲交易模式整体评价为一种非法兑换外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数字货币交易者的身份,已经转换成为了一个换汇者。但是从单个行为来看,此种行为,不管是人民币买入数字货币,还是卖出数字货币收取外汇,每一步都是正常的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其交易的目的到底是炒币获利还是转账资金,实际上比较难以判断。如何区分,需要更加明确的监管规定和实践经验,可能会以交易是否有获利结果、交易金额、频次、方式等等作为重点评判依据,从而对相关换汇的评级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

提供交易的平台是否会变性为地下钱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提供非法的外汇交易,倒买倒卖外汇的相关平台和个人,比如地下钱庄,一般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一旦外管局或相关监管单位将这一种通过数字货币作为中介双向换汇交易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那交易平台是否会构成一个提供倒买倒卖交易的地下钱庄?

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不存在中央交易对手

问题的关键就看交易平台是否承担了一个中间交易方的角色。如果是采用C2C的模式,往往并不存在一个中间交易方。因为通过C2C的交易,也就是客户向平台上的其他数字货币持有者购买,平台本身只是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信息和外部监督服务,比如A客户持有人民币向B客户购买数字货币,然后将数字货币出售给C客户获得相关的外汇,此种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根本就不存在一个中间交易对手。因此即便能够判定A客户属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违法兑换外汇,也无法找出为其提供服务的地下钱庄在哪里,刑事打击的重锤会遇到难题。而且即便是B和C就是同一个客户或承兑商,也不能够直接认定其开展了兑换外汇的业务。

但是如果有一家公司或团队,专门开展以数字货币为媒介的外汇兑换服务,其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专门招揽客户为其提供人民币-数字货币-外汇的全套兑换服务,也就是说其开展业务的本身目的,是收取外汇兑换的佣金,而不是赚取数字货币涨跌的兑换差价,此种行为在未来的监管模式下是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

因为,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即便从单个交易行为来看属于数字货币买卖,但是提供此类交易的中介平台或者承兑方,即便不是开展外汇业务,也属于一种跨境支付业务,即便不是定性为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也可能定性为开展违法的支付结算业务。这种将单个合法行为综合判断成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模式并不少见。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领域,P2P的超级债权人模式,从单个行为模式来看,债权持有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如果整体评价超级债权人的这一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债权转让行为,就会被判定为一种非法的面向公众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或许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甚至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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