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写给NFT平台老板的一封信

敬启者:

在最近的交往中,我们遗憾地发现很多新晋NFT老板漠视法律,源于缺乏法律常识。抱有侥幸心理,时时刻刻想着“赚快钱”。针对这一棘手情况,我们不得不进行扫盲式普法。同时,我们推荐服务NFT的技术团队和媒体团队也了解NFT相关法律知识,以便重新审视《委托开发协议》《合作协议》等,未雨绸缪。

我们还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开始分享:

规定 中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

所谓“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就是说,在我国,一个人创作了作品,就自动依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不用另行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国为起源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起产生(无须发表,无须固定于载体,亦无需办理著作权登记)。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机构实务。她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金融1号院)[2020/4/23]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第十二条,明确了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对于此次新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有关登记制度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仍然属于自愿登记。著作权的产生与是否登记无关,登记只起到公示权利存在以及归属,登记形成的登记证书可作为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初步确权证据,为证据推定占据优势,如若有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不属于登记的权利人,则可推翻该登记。登记使得版权的归属情况表征于外,交易人信赖国家公示的权利变动信息,能够及时明确权利的归属。从法律实务角度,作品登记后证明义务降低,在纠纷中更容易证明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声音 | 肖飒: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据人民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人民网区块链频道采访时表示,基于普通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垂直类传统媒体或信息服务提供商,都不属于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畴。这类媒体、信息服务提供商仍属于传统的内容提供者,受网信办其他规定及新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使主体在国外,但在国内设有技术支持部门的,该技术组织同样需要接受区块链新规的规制。就数字货币交易所而言,从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起就被定性为非法,与本《规定》无关,《规定》主要约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媒体和区块链公司。

互联网从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新规一旦成为现行有效的规则,那么,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编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讹传讹。[2019/1/11]

NFT行业中有个“痛点”,无法核实“作者是作者”。近期有文化产业的老板找我们团队,想要委托大量NFT前端IP尽职调查,我们着实十分挠头。著作权IP的取得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著作权,即创作者;二是继受取得著作权,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其他法定方式获得著作权。

声音 | 肖飒:区块链等行业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法律挑战:据金融界消息,律师肖飒发文称,大数据、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法律挑战。在基础设施尚未完全建构完毕的当下,一不小心踏进犯罪圈,确有可能。有必要对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常识,有基本储备。[2018/10/29]

对于后者,其实比较简单,只要将合同相对人的情况做背景调查,还是能够寻找到“IP授权的链路”;反而是前者很难(尤其是实物作品),空说无凭,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日本作家用特殊的打字机写小说,用定制的纸张和墨水写文章的原因,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自己给自己邮寄小说原稿的办法自证清白。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飒姐在微信公号后台写文章,每一次点击“保存草稿”按钮,系统就自动记录了我的创作时间,待到发表审核时,也会近乎全网搜索是否有剽窃等。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原生数字作品,具有天然优势,自带出生日期和数字ID,只要校验成功即可证明创作时间和权属。这也是一些NFT平台只上架原生数字作品的原因,可减少著作权侵权风险。

大成律所肖飒:黑客攻击数字货币 至少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肖飒今日表示,用户对黑客黑客攻击不必太过恐慌,即使ICO出口转内销,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不过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样去偷货币,就是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3/28]

原始草稿或demo,能发NFT吗?

其实,这个问题转化一下,即:原始草稿或demo有独立著作权吗?再细化来讲,就是原始草稿或demo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以说,无论是原始草稿还是demo,只要具有独创性,体现出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表达并且达到了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就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讲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不是说著作权的形成要求作品创作终了。作者创作了一部分,这一部分也就相应的完成啦,也就拥有了这一部分的著作权。

飒姐曾经在某财经类报纸写过六年半专栏,每周一篇法律文章,形成了系列。如果我把这些文章集结成册,其实,每写一章就有一章的著作权,每写一段就有一段的著作权。

对于demo而言,同理。现在歌星的demo发NFT是很时兴的做法,因为歌迷想要更了解他们的爱豆,想知道一首成名曲过去的故事,或者想拿到一个新歌的试听权益,采取NFT发售的方法具有商业价值。demo其实就是一首歌的“初稿”,还不够成熟,但基本旋律已经成型,具有“独创性”,应当给予其著作法保护。

委托技术公司开发NFT平台系统,系统的

版权归谁?

我们惊讶地发现,每天都会诞生N多新NFT平台,其自身技术能力有限,就会将平台打造的技术外包给专业技术团队。

那么,委托技术公司开发的系统,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得分别讨论。首先,这个《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双方都是中国企业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企适用外国法。就我们观察,走海外路线或者开国际版的NFT平台陆续增多,适用美国、迪拜、新加坡的公司主体委托国内技术公司或个人开发相关软件。按照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款,委托开发软件所创作出的作品,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归NFT平台公司。因此,如果外国主体委托中国主体签约,合同可选择外国法,将版权尘埃落定(鉴于其实双方都在国内,可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约定某地仲裁委仲裁,将法律选择某外国法律,这是允许的)。

如果就是两个国内公司,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如无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也就是归技术公司(但NFT平台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和第八百六十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作了非实质性修改,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根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适用时的两个优先级别。第一级是依照《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另外规定,第二级是以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规则的法律,技术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及其合同篇通则的规定。

事实上,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也不难,在委托协议里直接约定将著作权给NFT平台也是可以的。所以,没有法务支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把合同条款约定清楚,不要出了纠纷再来跳脚。

如上就是我们今天想提醒诸位老板的内容。

您的老朋友

肖飒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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