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晚间,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
文章指出,协会再次就相关风险事项提示如下:一、请在京各相关机构、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共同抵制和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ICO”、 “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及传播活动。二、警惕不法分子以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通证经济”、“众筹”、“共识经济”等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三、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声音 |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司法区块链助力网络治理法治化: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表示,当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进入“天平链”2.0建设期,方向如下:一是探索实现更安全、透明、可控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将司法审判全流程、全节点上链,从证据存证扩展到其他诉讼材料、诉讼行为、诉讼卷宗,提升司法便捷度、权威度、透明度;二是探索化解司法责任制下廉政风险防控难题,利用链上信息全流程留痕、不易篡改特点,赋能内部审判管理,激发法官廉洁自律内生动力,实现法官规范化、有效化管理,推动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方式的深刻变革;三是在“天平链”规则前置的原则和基础上,探索将规则以软件化、可视化方式呈现,实现电子证据可视、可管、可控,帮助当事人更轻松地管理证据、随时查看证据状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继续探索司法区块链的更多具体应用场景,助力审执工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经验与智慧。[2019/10/31]
以下是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官网发布的全文:
动态 |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一审宣判 抖音诉百度侵权索赔百万被驳:据新京报消息,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与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据悉,此案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该案在侵权取证中,由第三方平台北京“中经天平”进行了区块链取证存证。[2018/12/26]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
金色晨讯 | 百度超级链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合作 美国政府“关门”可能会影响数字货币市场:1.北京互联网法院区块链证据平台三个月采集数据已超百万条。
2.印度Reliance收购区块链石油交易平台Vakt 5.56%股权。
3.百度超级链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合作。
4.Bitcoincash.org发布新设计的网站和开发路线图。
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19年审查优先事项包含数字资产。
6.中国(北京)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布区块链实施方案。
7.以色列中央银行正在寻求公众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意见。
8.研究发现亚洲的新闻事件对比特币价格波动影响显著。
9.美国政府“关门”可能会影响数字货币市场。[2018/12/23]
近期,部分媒体、社交平台、研究团体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发币揽财为目的,交易炒作升值为利诱,利用“研究”、“论坛”之名,宣传“ICO”、“IEO”、“STO ”、“稳定币”、“积分币”、“数字货币”等,以此进行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不同形式的线上、线下活动。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带来社会风险隐患。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随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也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在京各相关机构、个人,所有金融业务和活动都需纳入国家监管范围,以“STO”为例,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证券化代币发行,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涉及该类活动的团体,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
为营造积极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协会再次就相关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在京各相关机构、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共同抵制和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ICO”、 “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及传播活动。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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