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荐读丨肖飒: 正规区块链项目 法律边界在哪?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期的区块链研讨会已经逐渐实质化,正规军进场,银行系区块链项目强劲;物流类区块链项目繁花似锦。

对比前几年“币圈”带动“链圈”,如今的势头明显“健康”许多,但是近期的一些文件也让我们看到当局在警惕区块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的“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然而这些项目其实和区块链技术毫无关系。

无独有偶,11月14日,上海市也发布了《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今天咱们就正规区块链项目,其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金色热搜榜:ETC居于榜首:根据金色财经排行榜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内,ETC搜索量高居榜首。具体前五名单如下:ETC、MOF、BHD、BSV、BCH。[2020/6/28]

文章脉络:

1. “联盟链”是否受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

2. 区块链项目合规,容易忽略哪些细节;

3. “区块链”不是“取款链”,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信息服务”是抓手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区块链信息规定),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到具体项目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该规定就是当下区块链项目方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金色讲堂 | 吕国宁:区块链落地的最佳切入点是金融公链:在今日举行的金色讲堂第19期《2020金融公链如何落地》中,Nervos联合创始人吕国宁表示,区块链落地的最佳切入点是金融公链,分享三个基于区块链发展金融公链的优势。第一个金融公链的优势是历史机遇,以区块链为基础的金融基础设施有非常大的机会实现弯道超车。以区块链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有极大的优势,为什么 Libra 那么受到关注,因为这套系统可以直接带来一个全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并且效率比现有的传统跨境支付体系比如 SWIFT 效率要高,而成本则低很多。所以我们可以做出清晰的判断,尤其是在一些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不发达的局部地区或者国家,区块链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拥有巨大的潜力。第二个金融公链的优势是技术优势。区块链带来的公共账本,共识机制,可以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以最低的成本达成协作。第三个金融公链的优势其实是合规和监管带来的机会。正视区块链作为金融基础设施,要推动落地,就要正视监管和合规,这不是对错,理念的问题,因为现实世界中你要面对的问题真的是非常复杂的。[2019/12/25]

我们看到区块链信息规定,其上位法是《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未来可能被更高位阶的规章或法律法规所影响或覆盖。

分析 | 金色盘面:ONT/USDT自高位回落:金色盘面综合分析: 因受到大量散户止盈卖出影响 ,ONT/USDT自高位回落,下方支撑关注布林带中轨1.70美元。[2018/8/17]

区块链信息规定的规制对象:一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这里是否排除“联盟链”,值得探讨。如果仅在一个集团内部或银行各个网点之间进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否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飒姐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而联盟链实际上是针对“内部客户”提供区块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等机构的区块链项目不受该规定的规制。

金色财经独家消息:区块链概念股的出现对于区块链并不是什么好事:中网载线因区块链概念,致使股价暴涨7倍,针对这种现象,金色财经就此事对链圈大咖进行了采访,POW123创始人潘鹏程对此事发表了看法,他表示:“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借助这种手段让自己公司的股票涨上去。”而链圈资深专栏作家币学者也对此事发表了看法,币学者表示,区块链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蹭到这个热点,股价马上飙升,这立竿见影的效果让很多企业不想错过此机会,这并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但是在美国已经有企业因为这个被处罚,相信中国也会对此现象进行治理,不过众多公司蹭区块链的热点对于区块链而言反而并不是什么好事,也许这就是热惹祸的根由。[2018/1/5]

然而,如果按照“穿透式”监管的思路,可能要把“向社会公众”理解得更为广泛,最终银行等机构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还是要面向社会普通大众,而其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公共品,那么,此时,该文件就要规制“联盟链”。(飒姐本人认可第一种理解,联盟链不受该规定的规制)

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区块链技术项目近期的火爆,也催生了各个监管婆婆的热情,不断有发声或者标准推出,各省市也有促进发展的意见,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还是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必须尊重规范性法律文件给我们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再者,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相关的时间日期也是需要重视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里面明确了ICO(首次代币发行)的性质,“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

结合文章开头提到的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

感谢读者,这里是“越过山丘,还在等你的飒姐”,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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