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评国内银行禁BTC交易

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Messari研究人员:与DOT市值对比,大多数理智的投资者都会觉得KSM的溢价不理性:Messari研究人员Wilson Withiam针对波卡实验网络Kusama (KSM)代币价格飙升一事表示,尽管Web3基金会之前曾表示,波卡(DOT)网络供应的1%将分配给KSM的利益相关者和社区,但按照目前的市值来看(CoinGecko数据显示,DOT市值约为52.38亿美元,KSM约为2.56亿美元),KSM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交易溢价,大多数理智的投资者都会觉得这是不理性的。(Cointelegrah)[2020/8/28]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火币合约做市商负责人Denny:合约衍生品类投资需理性: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5月22日由金色财经、火币主办的Pizza Day活动上,火币合约做市商负责人Denny指出,火币一直认为合约衍生品投资需要把控风险、回归理性,并尽最大能力做好投资者教育。他介绍了火币合约的强大风控能力,并表示火币合约团队在研发、风控、流动性、做市商管理、大客户管理、客服系统等方面全部自成体系,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自从2018年12月10日正式上线以来,火币合约产品不断创造行业记录。目前,火币合约产品分为反向交割合约和反向永续合约两类,交易量方面均是市场引领者,未来,火币还将上线期权产品和USDT本位合约产品。[2020/5/22]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分析 | 金色盘面:BTC夜盘剧震 投资者应理性看待:金色盘面综合分析:BTC在夜盘发生了剧烈震荡走势,6小时振幅达到8.47%,短线多空都蒙受巨大损失,目前价格稳定在6300美元之上。我们一直强调交易要守纪律,在没有达到标准的情况下不参与,也许我们会失去一些机会,但是不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目前看,虽然价格波动很大,但是指标变化不大,所以我们保持观望,等待明确的趋势形成。请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波动,做好风险控制。[2018/9/20]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人大教授杨东:“从我做起”塑造理性投资氛围”:据证券时报,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撰文称当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仍需要加强,尤其是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引导下的金融科技发展迅猛,投资者保护形势仍然严峻。投资者保护甚至是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后的头等大事。区块链技术等新技术应用于金融业的风险集中体现为初创企业投资固有风险、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导致的信用风险、监管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新科技运用导致的技术风险。如何防范上述金融风险,成为金融科技功能之实现、金融市场安全之维护、信用交易之规范有序以及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根本。对于新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既要加强普通投资者的教育,也要加强专业投资者的教育。[2018/3/21]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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