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明确 立陶宛央行发布虚拟资产与ICO新规

根据立陶宛银行(Bank of Lithuania)2月14日发布公告,更新其在虚拟资产和首次发行代币ICO方面的立场。

(立陶宛央行发布关于虚拟资产和ICO的最新立场)

英国和欧盟在加密监管规则上产生分歧:金色财经报道,英国和欧盟在加密监管规则上产生分歧,英国财政部经济大臣理查德·富勒 (Richard Fuller) 表示,英国在金融服务方面希望有一个更灵活的系统,因此会与欧盟的加密货币监管方法“区分开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会迅速有效地制定当时正确的规则手册。目前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 (FSMB)对加密资产的定义相当宽泛,也保留了财政部修改该定义的权力,但欧盟加密资产市场 (MiCA) 则是一个专门的法律工具,而且对不同加密资产进行了详细分类。(pymnts)[2022/12/30 22:17:13]

立陶宛银行最初于2017年10月发布了一份文件,详细阐述了其对ICO和数字货币的立场,并明确了如何以及何时可以使用虚拟资产进行支付。该文件还规定了金融市场参与者如何以及以何种条件设立虚拟资产投资基金。

独家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金色财经就前几天央行发布的禁止交易所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这一规范采访到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陈云峰表示:根据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要求,对该条规范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从事前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主体,即便属于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

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际控制人为我国主体,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追究相应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属于非我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控制或运作的境外交易所,如果向我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则依据我国对于涉外司法管辖的法律分析,相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司法管辖,但是由于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环节往往较为复杂,给调查机关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又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发文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境内投资者主动参与交易的,其后果是否应当“自担”,还需要机关、司法机关的多方面调查认定。[2018/9/22]

最近的文件显示,银行并未对其基本原则进行修改,强调FMP仍应将其金融服务活动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分开,不应参与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或提供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服务。

德意志银行号召对数字货币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据德国商报消息,德意志银行号召对数字货币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此前,德意志银行首席投资办公室全球主管Markus Mueller曾表示,目前不建议投资于加密货币,该种投资存在“彻底损失的实际风险”,面临的问题包括高波动性、潜在的价格操纵和数据丢失或遭窃。Mueller认为,发行加密货币的公司应当与监管机构合作,建立安全和信任感之后,加密货币将能够像其他资产类别一样进行估价。Mueller同时称,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有彻底改革一些行业的潜力。[2018/4/4]

该政策仍然不允许FMP通过虚拟资产接受支付,但提供了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可能性。支付给FMP账户的款项只能使用法定货币。

该银行目前的立场允许为专业投资者创建包括viritual asset在内的金融基金。禁止FMP接受有或无利息偿还义务的虚拟资产。该银行还强调,FMP不得发行虚拟资产贷款或接受虚拟资产作为抵押品,除非它们被视为有价证券。

去年10月,立陶宛监管机构举办了一场研讨会,研究ICO对该国经济的“威胁和潜在利益”。当局随后表示,在过去的18个月ICO交易量高达5亿欧元(折合5.67亿美元),并要求采取更严厉的反欺诈机制。会议指出,“根据ICO的数据,立陶宛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经济增长率高达305%。”

去年6月,立陶宛发布了关于ICO新的、全面的“准则”。在涉及税务、会计和反等广泛监管方面,议员们似乎特别指出,ICO代币的“授予利润或治理权”是决定其是否构成证券的关键因素。

文章编译自:cointelegrap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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