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小律:从三个民事判例 看中国加密货币审判趋势

吴说作者|火小律

本期编辑|ColinWu

关于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比比皆是。火小律选取了今年的3个判例,分别从涉平台、涉矿机、涉个人,3种不同的维度,深度解读当下币圈民事纠纷的审判趋势。

**???????????????????????????????????#1山东济南法院**

基于投资虚拟货币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刘某某等三人和马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等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投入7万元,按该项目相关的规则运作。在运营过程中亏损或本金不能收回,由刘某某三个人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补偿。如项目运营顺利,马某某邀请刘某某三人到欧洲七日游。协议签订后,刘等三人按约为马某某注册账户,并交由马某某使用。2018年1月,央行下发银管支付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刘等人开设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马某某依据《协议书》,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马某某损失69999元。

MetaMask 安卓应用 V7.0.1 新增支持 WalletConnect V2.0:6月23日消息,MetaMask 宣布其安卓应用 V7.0.1 新增支持 WalletConnect V2.0,目前仍在等待 iOS App Store 的批准。[2023/6/24 21:56:43]

法院认为

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火小律解读

抛开四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质上这属于投资行为。94之后,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令禁止的态度。个人在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强调风险自担。至于炒币客相互之间的内部风险承担协议,各地法院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协议内容等多重因素,有不同的判决。此次济南法院的判决认为,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非法债务,签订的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而2019年江苏曾有判决认可上述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数据:ETH鲸鱼买入价值超270万美元的SHIB后出售大部分SHIB持仓:2月14日消息,据WhaleStats监测,大约14个小时前,一只名为“BlueWhale0073”的ETH鲸鱼买入223,077,962,531枚SHIB,价值2,755,012美元。不过到目前为止,该钱包里有2,008,469,542枚SHIB,其所有者已经卖掉了大部分SHIB持仓。他目前持有的SHIB占其投资组合的2.48%,价值24,784美元。

与此同时,SHIB仍然是前100名ETH投资者中持有最多的加密货币。这些鲸鱼持有价值643,285,717美元的SHIB,占其总投资组合的13.85%。(U.Today)[2023/2/14 12:06:30]

**??????????????????????????????????#2上海闵行法院**

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属性,矿机交易合法有效

五家国有大行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金色财经报道,9月28日,工行、农行、建行、交行、中行等发布了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的情况。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是指香港金管局、泰国央行、阿联酋央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共同发起的“多种央行数字货币跨境网络”(m-CBDC Bridge)。

农行称,该行参与了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试点,进行了本次真实交易测试工作,帮助客户完成以跨境贸易为主的多场景支付结算业务。工行及其阿布扎比分行、工银亚洲等机构参与了此次试点,基于数字货币桥平台为其客户完成以跨境贸易为主的多场景支付结算业务。

此前消息,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中央银行、阿联酋中央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联合宣布,2022年8月15日至9月23日期间,在货币桥平台上首次成功完成了基于四个国家或地区央行数字货币的真实交易试点测试。(经济观察网)[2022/9/29 6:02:32]

基本案情

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回升至9381.8亿美元:金色财经消息,据CoinMarketCap最新数据显示,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回升至9381.84亿美元,24小时交易量为722.94亿美元。当前BTC市值占比为40.6%,ETH市值占比为14.4%。[2022/7/5 1:50:58]

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比特币“WKJ”。后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发文《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停止比特币等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专门用来运算生成比特币的“WKJ”已无价值,交易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比特币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故买卖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火小律解读本案交易标的物是“挖矿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个人在签订合同后,仅仅因为金融风险而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而早在2019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有过类似判决,当时的矿机商是亿邦通信。

**???????????????????????????????#3北京高院**

个人间币币交易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始,方某某与朱某某微信约定:方某某向朱某某购买朱某某持有的113019900个Tripio币。根据上述约定,方某某于2018年3月向朱某某转款全部上述人民币。朱某某收款后陆续向方某某转币,已支付45207960个Tripio币,尚欠67811940个Tripio币未给付,对应人民币4894728.15元。方某某起诉解除合同,返还全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方某某与朱某某之间转让Tripio币的行为,未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但二人应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因朱某某违约,判令朱某某返还未予交付的Tripio币的价值部分,但不支持利息损失赔偿的请求。

火小律解读北京法院的判决最核心的一点,是认可个人之间的币币交易。虚拟货币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个人之间进行交换。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合同有效。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为了体现政策不鼓励虚拟货币交易的宗旨,法院并不支持利息的支付。这也是对用户自负盈亏的一种体现。同时,不支持利息支付这一点已经在近期多个涉币判决中体现,可能成为主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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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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