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长春:下一步将加强数字人民币立法

随着国内数字人民币的进一步普及与落地,数字人民币的更广泛试点与应用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针对市场的相关讨论,官网明确给出了答复,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体货币纸币人民币稳定一比一兑换,不存在数字人民币不能购买黄金外汇等情况,纸币乃至硬币可以购买的一切商品交易,数字人民币必然可以进行购买。

虽然针对数字化货币去中心化特性下的匿名特性,包括国际范围内的其他加密货币同样无法做到完全匿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的完全匿名使用不在央行数字货币计划范畴内,“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需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但如果仅仅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忽视数字时代下金融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规模化、跨地域所带来的风险,央行数字货币或将被非法犯罪行为所利用,产生相较个人隐私来说更严重的后果。”

穆长春: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并不意味着控制和支配,而是防控风险和打击犯罪:7月24日消息,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并不意味着控制和支配,而是防控风险和打击犯罪,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发言。“总之,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会充分尊重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风险防范,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穆长春提到,需要强调的是,在实物现钞依然发行的前提下,公众仍然可获得实物现钞所提供的完全匿名性,不会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而被剥夺;同时,可控并不意味着控制和支配,而是防控风险和打击犯罪,这是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将为公众提供体验更好、更加安全的支付服务起到积极作用。(北京商报)[2022/7/24 2:34:49]

不仅是数字人民币如此,考虑到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各国央行、国际组织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过程中,均将防范数字货币的使用风险作为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无法满足反、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要求的央行数字货币设计都将被一票否决,国际清算银行(BIS)在《数字货币与货币体系的未来》中明确指出,完全匿名的概念不切实际,完全匿名的系统也不会存在。

央行穆长春:央行可以通过查手机号获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系误解: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3月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上表示,有人说,央行可以通过电信运营商查手机号,来获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这其实是误解。尽管电信运营商的支付部门也参与了数字人民币的研发,但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将手机客户信息披露给央行等第三方,当然也不得向自己运营数字人民币的部门提供。(财联社)[2021/3/20 19:03:16]

穆长春:数字人民币将市场化发行,第三方支付可承担流通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表示,数字人民币的兑换和流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业银行承担向公众兑换数字人民币的职能,流通的服务则可以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它中小型银行来承担。具体而言,属于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客户信息识别强度开立不同类别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兑换服务,同时这些银行要和其它商业银行、机构一起承担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的管理,包括支付产品的设计和创新、场景的拓展、市场的推广、系统的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穆长春称,“我们一直在研发适合老年人或者排斥使用智能终端人群使用的数字人民币产品,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不是靠行政强制来实现的,而是应该以市场化的形式来进行,老百姓需要兑换多少则发行多少,另外只要老百姓有使用纸钞的需求,人民银行就不会停止纸钞的发行。”(移动支付网)[2020/10/25]

7月24日,穆长春受邀出席在福建福州举办的,旨在促进数字人民币产业协同创新、推动数字人民币赋能新发展格局的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人民币产业发展分论坛时称,这一描述呼应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中提出的“为了取得平衡,必须实现可控匿名”的概念;同时穆长春强调,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会充分尊重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并加强立法,以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声音 | 央行穆长春:央行数字货币引入了私人部门参建: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10日在“第十届财新峰会:开放的中国与世界”上表示,私人机构是可以运营基础设施的,但背后是有条件的,要纳入到法律监管框架当中,同时要服务监管、为公众服务,要求公共道德水平比较高。央行数字货币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双层运营体系,就是运用了私人和公共部门共同建设数字货币,今后可能还会运用私人的力量共同建设公共产品。[2019/11/10]

此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FATF就所谓稳定币向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报告》中明确指出“一旦建立央行数字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交易的金融机构将承担与法定货币或者现金相同的反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而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的客户交易将遵守与使用法定货币进行电子交易相同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与现金相比,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带来更大的和恐怖融资风险,匿名、便携性和广泛使用的结合,对于和恐怖融资为目的的犯罪和人员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穆长春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带来更大的和恐怖融资风险,对于和恐怖融资为目的的犯罪和人员具有极大的吸引力,那是因为利用现金进行违法交易的成本很高,大额现金交易更需要产生运输、清点、交付等环节,同时存在盘点错误、损毁、丢失、假币等风险,随着交易金额的增加,其成本的增长是非曲线性的,而数字货币的使用,基本无视交易金额的体量,交易成本基本相同。

可以看出,完全匿名从来不在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考虑范围内,只有在符合反和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要求的特定前提下,做到有限匿名才是国际共识。穆长春表示,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保护日益重视,可控匿名作为数字人民币的重要特征,一方面体现了M0(流通中的现金)的定位,保障公众合理的匿名交易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控和打击、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

在该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人民币产业发展分论坛中,穆长春公布了央行下一步数字人民币计划“一是建立信息隔离机制;二是明确数字钱包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条件;三是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四是完善数字人民币反、反恐怖融资等法规制度。”并且数字人民币监管将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穆长春指出,当前央行数字货币收集的用户信息远少于传统银行账户和电子支付,较实物现金又更为便携,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会充分尊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风险防范。实物现钞依然发行的前提下,公众仍然可以获得实物现钞所提供的完全匿名性,不会因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而被剥夺,可控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控制与支配,仅为了防范风险和打击犯罪,这是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客观需求。数字人民币的发展将对公众获得更好的体验,更安全的支付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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