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的特大案。一时间,该案破除了内地对于虚拟币“网开一面”的传说。
对于虚拟币的玩家和发起者,飒姐有必要进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满脑子都是“通证”“证券化”,却不知道自己已离犯罪越来越近。
文 章 脉 络:
1. 主观没想违法,为何按照犯罪处理;
2. 哪些人会被当做组织者和领导者;
3. 三层架构到底是怎么回事?
主观与客观
先把法条告诉大家: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告 | 华宇软件与蚂蚁区块链科技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4月25日消息,华宇软件公告称,与蚂蚁区块链科技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区块链技术、可信存证、司法科技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2019/4/25]
我们在接受垂询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没想害人,也没有从中拿一分脏钱,凭什么说我犯罪?!有这种想法,只能说明,您需要法律扫盲。
刑法的违法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伤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是规范违反,也就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提出如上疑问的朋友多半是认为,我没有伤害别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没有侵害谁的利益,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而现实中,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规范”的维护,这就要求普通人对法律要加强了解、学习,不能继续处于梦寐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饶恕你。
动态 | 韩国银行希望使用区块链来减少人为错误:据thenextweb消息,韩国第二大银行新韩银行正在推出区块链进行利率互换(IRS)交易,旨在减少人为错误。[2018/12/10]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犯罪,太过片面。刑法保护,除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
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罪,就是一个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里不论有没有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就构成犯罪。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现场丨季羡林基金会曾主席:区块链技术或将改变世界经济走向 ?:8月18日,在FTI(FansTime)国际盛典暨全球区块链精英峰会·韩国站上,金色财经合伙人佟扬现场对话季羡林基金会曾主席。曾主席表示,“blockchain”已经成为时代年轻人致富的一道光芒,有不少人一夜致富,引导雨过春笋效应,让众多菁英在国际舞台上,与传统竟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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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是目前亚洲区块链交易热土,引大量中华菁英鱼贯登陆,或许,区块链技术会改变世界经济走向。[2018/8/18]
①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②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③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④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动态 | 区块链+”显现套路 理顺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大幅涨跌和“区块链”概念的爆火,许多打着“区块链”旗号的也频频出现。“老套路”穿上区块链的“新马甲”,立刻化身“中国大妈”们追求“财务自由”的又一个“新捷径”和一个个价值上亿的“大坑”。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动打击机制,提升风险隐患排查能力,对“区块链”过度炒作乱象进行及时降温。
“区块链+”主要有三大“套路”。
套路一:“空手套白狼” 炒高币值再“割韭菜”;
套路二:“挂羊头卖狗肉” 以科技之名行之实;
套路三:“交易所”转战海外,再“出口转内销”。[2018/7/9]
⑤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跨境区块链贸易平台明年上线 开启新加坡至香港贸易走廊:MAS首席执行官Ravi Menon在本周举办的城市金融科技节上表示,全球贸易联通网络(GTCN)将是一个开放性的区块链平台,能够实现文件和数据的跨境数字化无缝传输,开启新加坡-香港的贸易走廊。技术和金融科技服务商已被邀请加入该平台,它将成为贸易应用程序运行的新平台。香港金管局、新加坡金管局和相关银行将首批听取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初步介绍。[2017/11/16]
咱们先来排除哪些人不会被追究,根据如上规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劳务性工作?
按照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劳务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极高+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订餐、打扫、采买文具、订酒店场地等。
再来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们发现“讲师”职位实际上风险极高,讲师承担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意愿或个人偏好,给受众讲某币的走势或曲线图,这类人一般都被定为骨干,在实际案件中定“主犯”。
容易被忽略的是“宣传人员”,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组织领导罪中,负责宣传的人员一般会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较高。
关于定罪的问题
比特币: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从近年来江苏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来看,民法层面,该类虚拟货币的定性逐渐被类推解释为“虚拟商品”。由此,正好掉进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罪的处理范围之中。即,该类犯罪中,虽然没有收取法币,但收取了“商品”。
这其中,经常被误解的一点,法条中提到“取财物”,而行为人会说,我根本没有取财物啊?
咱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请注意,无需达到程度,有欺诈即可)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
敲黑板!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社区里大家都喊着自己没有被,也不影响“取财物”的定性。
同时,大家关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确告诉大家: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含本数)以上,如果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2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将从五年起。
关于“团队计酬”,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活动。
此处,有个出罪的通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此通道很狭窄。
写在最后
通证,不是灵丹妙药,不要以为使用区块链将实物或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就是救赎。在通证化过程中,要躲避至少三个以上罪名,还要注意落地时,卡住脖子的组织领导罪。
今天飒姐的文章只为普法,恳请链圈、币圈的朋友们,多多少少了解一点法律规定,不要自以为“不钱、不害人”就不会被制裁。务必具备法律常识,不要继续在高风险的行业当“法盲”了。
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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