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连续有朋友前来询问,与NFT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会突然“断供”吗?飒姐的答案是:确有可能。就这个话题,我们结合既往创新行业的经验教训,给大家一些参考。
支付渠道,是NFT平台的刚需
诚然,最优的支付途径是银行系统,鉴于银行牌照优势,如果银行肯为NFT平台做支付结算,那么,平台将大幅降低“资金池”等红线风险。但,难度在于大型和中型银行内控机制和合规要求高,加之社会责任等道德因素,对于涉众、涉炒作嫌疑的行业往往避而远之。
小型地方银行,有一些自身财务情况堪忧;还有一些科技能力不足,在网贷发展的那十年,也有金融科技公司渗透到银行,甚至实质上控制银行风控和经营。目前此类情况正在被纠正,各地银行对自身业务的合规性要求大幅提高,NFT平台能够接到银行支付系统的难度堪比蜀道。
肖飒: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证券日报)[2021/3/29 19:25:05]
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的第一梯队,已经通过内部policy,对于小程序中的数字藏品NFT平台“不予服务”,甚至下架小程序。导致NFT平台必须寻找四方公司代为处理支付渠道问题,商户名称往往不敢透露出数字藏品或NFT词汇。第三方支付公司中也有创新梯队,给数藏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纵向对比,基本上还是当年服务P2P平台的几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努力服务。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二清”问题是法律大雷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NFT平台合作模式中,最大的雷还是“二清问题”。所谓“二清”,即二次清结算,指的是有清结算资质的机构将资金结算给无证机构后,该平台再将资金结算给其子商户,则该无证机构即涉及“二清”。简言之,“二清”问题实际上就是支付结算业务领域的无证驾驶。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整顿行动已开启,地方中小型涉币交易所将是重点: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我们了解,监管部门从未停止过组织学习区块链相关技术原理和应用的培训。区块链技术探讨会和币圈涉案研讨会上,也时有监管部门的研究人员等现身分享。而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先后处理过多起涉币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询。能够看到,区块链技术正规军‘出山’,‘剿匪’行动已先行。结合我2014年办理的广东省首例比特币案件至今,币圈链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规性较差的涉币交易所或成为‘首选’打击对象。”[2019/12/19]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所谓的支付服务,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的网络支付,指的是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显然,若NFT平台为作为收款方的ip方以及付款方的用户之间提供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那么平台的该项业务活动实际上就属于支付服务,因此,由于平台本身属于非金融机构,那么依照该办法就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就涉及“二清”问题。
而一旦涉及“二清”问题,平台无证驾驶,那么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平台终止支付业务,同时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乍看之下,似乎只需要终止支付业务即可。但实际上,由于平台无证开展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这直接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涉嫌其中的第三项非法经营行为,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同时,由于在结算过程中资金完全由平台控制,往往会涉及形成资金池,那么就又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倘若在此过程中又存在一定欺诈行为,甚至可能被认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尽管行政责任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只是轻描淡写地提了一句,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但是实质上,因为缺乏资质带来的刑事风险是非常高的,对于NFT平台而言,在支付方面,“二清”才是最应该警惕的地雷,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深渊。
断供,具有现实可能性
从现有第三方支付公司与NFT藏品平台签署的合同来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务小姐姐通常会在“不可抗力”一条后半段加上“如遇监管相关政策变化”,甚至会把“窗口指导”写进合同条款之内。也就是说,一旦国家、地方甚至一些部门的监管政策从容许到不鼓励,那么,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毫发无伤退出合作,并在自家公众号和媒体上直接做切割。这是自保,无可厚非,平台拦不住也无法阻拦。
那么,监管政策会发生变化吗?从当前情况看,劣币驱逐良币,有些平台的二级交易逐渐显示出国际币圈风貌,这是危险的信号。单纯的一级销售和自我压制的转赠,其实并无重大法律瑕疵。现状就是正在“掰手腕”的关键时刻,倘若媒体天天报道NFT平台跑路、大学生沉迷玩数藏,在舆论不利的情况下,NFT数字藏品平台的日子会很难过,甚至在下半年会出现“去NFT化”,向往合规的平台会给自己起琳琅满目的别名,坚决与NFT划清界限,到那时第三方支付公司也会“识时务者为俊杰”。
记得读书时,选修过“行为金融学”,希望在NFT本土化的过程中,随着各方的发力能形成动态平衡。倘若一刀切给NFT断供,将逼迫一些平台转向国际版,从而采取公链思路使用USDT结算,本来可以大鸣大放监管的行业将会被挤压到地下生存,增加司法成本,最终可能会成为下一个P2P,曾经的“座上宾”,终究沦为“阶下囚”。
写在最后
不可否认,国内居民的金融产品供给相对匮乏。人们确实有投机心理,想通过炒鞋、炒中古首饰、炒NFT、炒文玩来赚钱。但人性既如此,压抑不如疏导。我们大脑里存有的“实用主义”经常跳出来幻化成“尺子”,似乎对当下社会带来不了现实利益的就是无用的,暂时看不出有啥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就没必要尝试。这种“唯实用主义”是错误的,历史会亲自来验证。
读者可能会觉得飒姐扯远了,纵向来看,NFT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创新本来就扮演了“破坏者”,强调创新就要容许试错,给予空间。第三方支付公司虽是图财,不可否认客观上支持了创新的实现,有功劳。飒姐善意提醒第三方支付公司,谨防帮信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共犯风险,注意自身防护。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