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相关法律问题

传统艺术数字化结合NFT在国内掀起了热潮,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近期处理的实务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其中所涉法律问题做分享如下,供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字藏品爱好者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及权益的载体为作品本身。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美术作品在完成创作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

上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均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美国财长耶伦:美国经济仍然可以实现软着陆: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财政部长耶伦表示,上个月银行业内部的动荡并没有使美国偏离实现软着陆的轨道。她认为,存在着一条既能降低通胀又可以保持劳动力市场强劲的路径。耶伦还表示,刺激通胀的供应链瓶颈已经开始得到解决,房价基本上企稳了。[2023/4/15 14:05:07]

「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利用作品获取利益的各种权能,包括十二项具体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这种区分的重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两者在权利具体内容、保护期限、是否可以转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人身权通常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且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利用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自然人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即,实物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完成作品创作后即获得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过程如下:

专员:CFTC需要与市场参与者进行更多对话以实现监管现代化:金色财经报道,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委员 Kristin N. Johnson 周二表示,希望与任何在美国拥有加密货币部门的公司进行对话。Johnson 说,“对我们来说,与在我们市场上注册经营的任何实体的所有者建立关系非常重要。”

Johnson此前曾呼吁国会扩大监管机构审查加密公司收购的权力,她表示 FTX 交易所的失败凸显了在该机构注册的美国子公司的母公司需要提高透明度。Johnson指出 LedgerX 是在母公司倒闭后幸存下来的少数几个之一。2017 年,这家总部位于纽约的公司申请成为一家注册衍生品清算所,这意味着它在该机构的监督下,需要遵守检查和资产负债表验证。[2023/2/1 11:39:55]

第一,对实物美术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即通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超高精度摄影与图像处理技术等),制作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化身、数字孪生,其本质是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图片”。

第二,通过哈希算法将上述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转换为特定哈希值,并将哈希值等相关信息采用区块链技术在链上进行记录,完成NFT的铸造工作,并开展销售行为。 

Celer cBridge宣布与AuroraSwap达成合作,以实现更好的区块链互操作性:2月19日消息,由Celer Network推出的跨链支付网络cBridge宣布与Aurora生态DEX AuroraSwap达成合作,将通过cBridge支持AuroraSwap上的资产跨链。此前 Celer 与基于 NEAR 协议的 EVM 扩容网络 Aurora 宣布合作,旨在通过 cBridge 实现对 Aurora 及其各类生态应用的桥接支持。此外,Celer 和 AuroraSwap 还将基于 Celer 跨链消息框架(Celer IM)在广义消息传递、跨链智能合约调用等方面尝试更多合作,这意味着 AuroraSwap 用户将能够进行原生的多链应用体验。[2022/2/19 10:02:15]

从NFT铸造的过程来看:

首先,存在对实物美术作品的“复制行为”。 

参照《著作权法》立法相关释义,所谓复制权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简单地讲,复制权就是将作品制成有形的复制品的权利。显而易见的是NFT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形的复制品。

Compound Labs总法律顾问:瑞士加密监管规则过于复杂并难以实施:金色财经报道,Compound Labs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在最近一期的Unchained播客中,对瑞士要求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交易信息及自托管钱包交易信息的监管规定的实施能力表示担忧。他举例称,如果一位金融机构的客户希望通过交易所将帐户中的一些比特币发送到他的Ledger硬件钱包并提取这些资产,则现在需要向交易所证明他是该Ledger硬件钱包的所有者。确实很难证明这一点,从而导致法律标准复杂且难以满足。结果是,瑞士金融机构干脆拒绝允许使用自托管钱包进行任何交易,因为要弄清楚如何遵守该规则太复杂了。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瑞士市场的分化,其中一些加密货币存在于交易所并在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托管,而另一半则在自我托管的世界中进行自我托管。[2020/11/21 21:32:39]

有人结合学理上的讨论,认为复制行为的构成要素大致包括:

a.复制行为说的复制件应该能够基本呈现原件所能反映的内容;b.复制件所能呈现的原件的内容与新增表达内容能有效区别开来;c.复制件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此外,《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于复制权也有定义,即“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复制”,复制应当不限于狭义的平面复制。

支付宝孙磊:在蚂蚁区块链租赁行业解决方案中,可以实现租赁订单上链存证:5月27日,“英特尔X蚂蚁区块链普惠科技助力中小发布会直播”在线上进行。支付宝生态业务部总经理孙磊指出,区块链在整个租赁场景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也是蚂蚁区块链在租赁场景里的核心壁垒。

在蚂蚁区块链租赁行业解决方案中,可以实现租赁订单上链存证,电子合同在线签署,同时可以接入司法链,通过链上数据解决纠纷。以八戒租为例,其前端接入蚂蚁风控芝麻分,所有订单上链,后端跑通司法判例、保险理赔,并成功获得资方授信额度。借助这一方案,八戒租订单通过率提升300%,永华转化提升600%,坏账率下降50%,回款及时率提升200%。[2020/5/27]

实物美术作品从有体物到以数字化形式呈现,是物质形态到数字形态的转化,包含了复制行为。

其次,实物美术作品的NFT化是否涉及发行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定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参考立法资料,发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a.作为提供对象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原则上要求必须是物理上的有形物。b.提供的方式明确限于“出售或赠与”,即向不特定公众转移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物理载体所有权。出租与出借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发行范畴。c.发行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即只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出售或者赠予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行为,才构成发行。

立法的本意要求发行原则上限于物理上的有形物,NFT显然并不满足这一要求,这一要求也使得发行权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表演、播放等行为。

最后,NFT的铸造与销售,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从立法沿革上来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延续了这一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直接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第八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上述定义并未明确何为“信息网络”。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20年进行了修正,但信息网络的定义未改变)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NFT铸造并销售的过程,涉及到在信息网络的传播,应在上述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该种区分的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

建立在上述区分基础之上,产生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应尤为注意。)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内容提供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审理的NFT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认为:铸造NFT中复制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所以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予以评价,所以通过数字藏品平台交易NFT的行为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践中,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联合合作方铸造并发行NFT的时候,有一类情况是与实物美术作品的持有人建立合作,获取所谓的「授权」或者「许可」铸造并发行NFT,但这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即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是分离的。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一个概念。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其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作品的所有权则是美术等作品得以存在的物理载体,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即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形态。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例外情况。即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是因为,给美术作品的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并不会损害作者权益,且有利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鉴于上述,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与实物美术作品持有人(非原作者)建立合作联合发行数字藏品时,应当尤为注意所有人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财产权,否则将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并销售NFT时,应当依法取得实物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事实上,之于NFT而言,除了所有权与著作权(可能也包含其他知识产权)分离之外,还存在原版实物作品与数字复制品的分离以及底层作品和NFT的分离。对于NFT的投资者、收藏者而言,购买NFT并不会让购买人成为NFT可能代表或指向的任何特定媒体文件的所有者。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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