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李宁通过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宣布与 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游艇俱乐部)#4102号NFT达成联名活动。
(李宁官方微博截图)
李宁将推出印有该NFT形象的服饰,#4102号无聊猿还将作为中国李宁‘无聊不无聊’快闪店的主理人。此前,阿迪达斯也曾拍下无聊猿编号#8774,并将该形象作为招牌之一用在自己的NFT项目中。
在国内联盟链NFT基本成为趋势,监管逐步推严的大环境下,李宁可否公开使用BAYC(无聊猿)这一公链NFT进行联动营销?相应行为的法律基础及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或监管相悖?
PART1:???
授权基础:CC0机制
李宁将所购买的“无聊猿”NFT图像直接应用在产品印花及物料中(业内有人指出,李宁是直接购买了BAYC#4102以后开展的营销活动),其中重要原因在于,“无聊猿”给予了不限次数的改编、复制、发行等授权。这便涉及与之相关的CC0授权机制。
多链交易基础设施zkLink完成第二轮代码审计:5月9日消息,基于零知识证明的多链交易基础设施 zkLink 宣布通过第二轮代码安全审计,本轮审计由 ABDK Consulting 负责,包括智能合约、ZK-Rollup 电路和增量三个部分,均未发现任何重大安全问题,zkLink 计划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包括即将开启的用户资金安全测试 Dunkirk 等。此前 zkLink 于 2021 年 6 月完成由 Certik 进行的第一轮代码审计,未发现重大漏洞。[2023/5/9 14:51:28]
(无聊猿协议局部: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terms)
按现有法律,无论艺术家们是否在意版权,版权法都会默认给艺术作品加上版权保护。若创作者给作品打上了「CC0」的标签,即基本视为放弃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知产权利。
Amber Group正考虑出售日本子公司并计划申请香港数字资产牌照:金色财经报道,加密货币贷款机构 Amber Group 正在权衡其日本子公司的选择,包括可能的出售,并计划申请香港数字资产牌照。Amber 的执行合伙人 Annabelle Huang 表示,对日本业务的评估是其战略决策的一部分,该战略决定更多地关注机构业务,而不是零售业务。香港的监管环境对我们非常有利,Amber
正在为牌照申请做准备。
此外 Amber 正在研究一种受监管的开放式共同基金,该基金将接受比特币、以太坊和一些稳定币等主要代币的认购。[2023/4/14 14:04:17]
(CC0许可证相关说明: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这使得NFT持有者可对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等商业化使用,将“占有NFT者享版权使用许可”这一理念与相应NFT绑定。它体现了「不保留任何权利」,这与国内主流数藏平台采取「保留所有权利」的免责条款形成明显区别。
无论发售方还是持有者,对于NFT爆火的商业需求是一致的,故在“创作者分成制”合约下,CC0模式的到来实际水到渠成。
Digifinex一名股东向英国前首相鲍里斯·约翰逊公司提供100万英镑捐款:1月17日消息,英国议会文件显示,英国前首相鲍里斯·约翰逊(Boris Johnson)的公司从一位泰国加密货币投资者那里收到100万英镑捐款。1月13日公布的利益登记册显示,约翰逊的公司Boris Johnson Ltd.曾收到Christopher Harborne的捐款。此外,约翰逊在新加坡区块链公司ParallelChain Lab举办的活动演讲中赚取25万英镑。据Protos报道,Christopher Harborne是Digifinex股东Chakrit Sakunkrit使用的化名,他曾为英国脱欧运动提供1500万英镑的资金。
一位与约翰逊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表示,这笔钱将用于支持他作为前首相的活动,而不是用于可能的新一届首相竞选。这100万英镑捐给了约翰逊的办公室,并没有直接进入他本人的口袋。(Cryptonews)[2023/1/17 11:16:59]
1. 卖方视角
CC0模式的流行,离不开智能合约中创作者分成机制。若NFT智能合约允许创作者在每一次NFT交易中抽成,此时创作者为了最大化收益,便倾向于为NFT增加更多赋能——对数字原件财产性知产权利的全面让渡,无疑会是关键一环。
美妆巨头NYX Professional Makeup宣布进驻The Sandbox:6月1日消息,全球化妆品巨头NYX Professional Makeup宣布将成为首个进驻The Sandbox元宇宙的化妆品品牌。此外,The Sandbox还宣布与Peopleof Crypto Lab(POC Lab)达成合作,旨在吸引更多代表有色人种女性以及LGBTQIA+人群的团队和项目加入虚拟世界。NYX Cosmetics将联合POC Lab于6月17日铸造8,430枚NFT Avatar(该数字代表全球有色人种和LGBTQIA+社区人数占比为84.3%)。[2022/6/1 3:55:49]
2. 买方视角
换到消费者角度,在了解NFT技术本质后,往往也不屑于在高价购买后,仅得到一张可远观而不能亵玩的“白莲花”图片。对图片的改编权等财产性权利的概括许可(最好是排他性许可),才是作品(特别是美术作品)的商业变现基础,自然也是买方的付费基础。
Doodles系列NFT 24小时交易额近285万美元,增幅超47%:金色财经报道,据NFTGo.io数据显示,Doodles系列NFT24小时交易额达284.9万美元,增幅为47.56%。截止发稿,Doodles地板价为20.85ETH,涨幅0.45%。此前报道,Doodles宣布将于5月12日向持有者空投dooplicator。[2022/5/9 3:00:10]
(基于CC0机制的衍生品开发)
由此可见,让NFT持有方可以毫无顾虑地开发使用对应数字元件,实际上是买卖双方的利益共识,满足了使用安全的内在需求,更是Web3时代的基本哲学观的体现。
PART2:?
监管可行性:“旧酒装新壶”?
通俗地说,李宁只是借助无聊猿NFT的新型授权机制,进行了传统的IP联名行为,即所谓“旧酒装新壶”,整个过程中区块链技术始终处于辅助性的中立地位。
虽然无聊猿为公链NFT,本次联名活动却是单纯的链下活动。区块链备案机制实际是为满足监管需求,国内对于公链的谨慎态度,源于公链绝对的去中心化机制带来的监管困难,但不等于对于区块链公链技术的直接否认。
故无论NFT源自公链、联盟链,如果仅作线下联名使用且不二次上链,此类活动并不会落到区块链红线范围中。
炒作防范聚焦于NFT定价、售价的合理性,金融性的遏制则聚焦于NFT的赋能和发售规范,二者均以NFT本身作为直接对象。
(就NFT金融风险防范的行业倡议)
李宁此次仅就发售后的无聊猿数字元件进行改编、联名,相应宣发行为和出售行为作用于图片本身,不仅未涉及金融属性,即便实际技术端亦无直接牵涉。
PART3:??
风险剖析与法律建议
李宁与无聊猿的联名无疑是当前区块链监管背景下的一次成功试探,在行政监管风险大致排除后,已有客户咨询联名国内知名NFT-IP的可行性。对此,我们从买方(联名方)角度做简要法律建议:
IP联名自然需要进行商业化使用,这将至少涉及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如果NFT发行方选择保留NFT的知识产权,则NFT持有方便无权对于NFT进行任何商业化使用。
(如Larva Labs保留了对CryptoPunks系列NFT的相关知识产权)
对此建议:
1.买方在选择联名NFT时,要考量其附带知产授权内容,应至少保证对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利的授权许可,不仅仅是个人层面,更要注意在商业层面的许可;
2.对于授权模式,建议优先考虑排他性授权NFT,或作者已声明放弃知识产权的NFT,以免造成NFT授权与作者线下向第三方授权的混乱局面;
3. 部分NFT在发售时会就商业化使用收益进行限制,虽然持有者享有商业化使用权益,但仅在一定的商业收益基础上(如仅可在10万美元的商业性活动中使用),此时买方需要就商业化使用规模先行评估;
4. 需要注意的是,若NFT按批次制作,且同类NFT在风格上难以构成显著区别,则此类NFT在改编权的使用上可能会造成权利冲突。
NFT是一种上链技术,数字元件的上链人与作者是否同一,或双方就授权范围等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将直接左右NFT授权的有效性及效力范围。若发布方非作者本人,则发布方就NFT的一切授权行为仅在作者许可或追认后有效。
1. 买方应当在购买NFT时,就相应数字元件的权利归属进行必要调查,如要求提供作者创作材料、著作权登记材料、数字元件上链记录等,确定数字元件权利归属;
2. 鉴于区块链匿名性特点,数字元件作者往往不会明确其真实身份,故在发售人与创作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平台需要对于数字元件作者真实身份进行进一步审查,以确定不存在授权争议,同时避免在出现纠纷时面临无人可诉的困境;
3.?授权地域审查,知产保护存在地域限制,买方需要注意联名项目地是否包含在授权范围内(即注意NFT给予了全球性使用授权还是特定地使用授权)。
国内NFT多会采用“一物多发”的授权机制,在此情形下附以CC0机制,随着NFT持有者数量的增多,将存在授权混乱现象,鉴于多方基础数字元件同一,无论是改编行为还是宣传行为,均易产生权利冲突。
1. CC0机制与“一物多发”的发行模式存在一定冲突,买方可优先考虑采用“一物一发”的NFT;
2. 在一物多发机制下,若无法就NFT授权范围加以有效限制,则考虑购买全部该NFT,确保授权的排他性。
国外多数“蓝筹NFT”可能在国内已被抢注为商标,对此将对NFT权利人的商业化使用造成恶意限制,如宣传推广受限等。此时即便买方享有数字元件的商业化使用权利,但仍然需要付出必要的维权时间成本,乃至商业机会成本。
(图片来源于网络)
1. 审查NFT数字元件的商标注册情况;
2. 优先考虑给予持有者诉权的NFT(原作者放弃版权模式,授权持有者自行起诉模式均可),以便在遭到侵权、不正当竞争时可以持有者身份自行维权;
3. 购买NFT后,基于商业开发规模和目的,就数字原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申请相应的商标保护。
写在最后
NFT绝不仅仅是简单的Right click和若干元素随机拼凑堆砌而成的JPG格式,最重要的是其自身的品牌意识和所搭建的社区共识,尤其是身处其中的氛围感,这也是web3.0下去中心化的特色,共识的凝聚力。
相应NFT在CC0机制的引入下,将知识产权作为其商业价值基础,将赋予其定价、售价以合理依据,亦是NFT在国内去金融性,脱虚向实发展的可行之路。
本文作者:刘申凡 垦丁元宇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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