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美国财政部新提案要求价值超过5万美元的海外加密账户向美国国税局报告:3月29日消息,美国财政部在新发布《绿皮书》中提出了一项提案,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外国账户持有人美国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FATCA)所要求的全面信息,价值超过 5 万美元的外国金融账户。
该提案称纳税人可以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与境外数字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进行交易,有机会隐藏资产和应税收入,为了确保美国能够受益于有关离岸数字资产的全球自动信息交换框架,并获得有关美国受益人的信息。美国必须对等地提供某些实体在数字资产交易中的外国受益人的信息。[2022/3/29 14:23:55]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EOS节点峰会—EOS海外节点中国私享会:据金色财经合作IMEOS报道,北京时间2018年5月20号下午,EOS Cannon携手EOS Cybex、Wancloud及JRR Crypto邀请海外节点相聚中国,为全球EOS生态做出最专业的解读,生态价值的分享和EOS社区治理机制等深入探讨EOS价值。共邀请全球14大节点候选人分享,包括海外节点:?EOS Sweden、Bitspace Norway、EOS Canada、EOSeoul、MEET.ONE。来自中国的节点:EOS.CYBEX、Wancloud、JRR Crypto、EOS Cannon、EOS Store、Hello EOS、EOS Beijing、EOS ASIA。[2018/5/20]
风险提示:
金色财经独家消息 Bithumbcoin受各方面原因影响现停止海外ICO:金色财经独家消息,Bithumbcoin官方只针对大机构募集,但最近很多不法机构以此名义在韩国本土募集,官方决定暂缓ICO,公链的研发工作继续。据了解,Bithumbcoin是韩国加密货币交易所Bithumb的新加坡子公司B.Buster所发行的加密货币。金色财经提醒广大用户,注意防范风险,避免财产损失。[2018/4/24]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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