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克团申请冻结比特大陆子公司股权文书公布(附文书全文)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詹克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的文书。

12月17日天眼查上已经可以看到这一信息。当时知情人士对吴说区块链透露,这是詹克团的反击。目前詹克团名下仍有30余家公司,其中6家位于詹克团老家福建省,已有多家子公司解除了詹克团的职务。詹克团此举或为防止他在比特大陆子公司的相关权益受到影响。

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为比特大陆全资子公司。詹克团目前仍担任执行董事,詹克团在比特大陆股份占比为36%,因此此次冻结的金额也是360万。

媒体:詹克团再次对外发布一系列人事任免:6月10日晚间,詹克团新聘任的HR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了系列人事任免,并统一指控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任免文件的时间从5月25日到6月9日,其中包括免去刘路遥(CFO)、王文广(挖矿中心负责人)等人职务;任命马延武为HR总监;赵菲为HR总监助理;任罡为挖矿中心负责人;孙永刚为供应链负责人;朱彬为矿机业务部负责人;顾凌为财务总监。(吴说区块链)[2020/6/11]

此前,比特大陆的AI子公司算丰科技完成了新一轮工商变更,詹克团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詹克团还被解除了比特大陆子公司天津迪未数视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比特大陆曾回应: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工商变更。

詹克团鼓动离职员工跟随他回比特大陆上班:詹克团在离职员工社群中鼓动员工跟随他回比特大陆上班,目前有十余人报名。发红包一事还未能证实,可能是P的。昨日比特大陆称这是恶意干涉公司正常经营,将追究詹克团及团队法律责任。(吴说区块链)[2020/6/4]

据悉,在被吴忌寒罢免一切职务后,詹克团已经聘请北京香港两地律师事务所陆续组织反击。詹克团曾在律师指导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试图罢免现有董事,但因股份占比无法达到50%而失败。

具体可参考文章:詹克团反击:从福州子公司开始 冻结比特大陆相关股权。

随后,詹克团在开曼提起诉讼、并发布公开信反对比特大陆裁员。可参考文章:《战争启动:比特大陆原董事长詹克团在开曼提起诉讼(附独家图解)》《比特大陆优化开始 揭晓三点原因 詹克团反对裁员》。

詹克团新任深圳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大股东:根据企查查信息显示,3月11日,比特大陆联合创始人詹克团成为深圳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一职。 据悉,深圳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此前法定代表人为李骐,同时也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66.7%的股份,詹克团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3.5%。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芯片及半导体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技术咨询。[2020/3/12]

附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财保24号

动态 | 詹克团在中国最富1000人中排名68位:据界面发布的“2019中国最富1000人”榜显示,比特大陆詹克团以285亿元的资产排在了68位。[2019/2/28]

申请人:詹克团,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蕾,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5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04655794。

法定代表人:吴忌寒。

申请人詹克团与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詹克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并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克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相当于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冻结期限两年。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詹克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裁定执行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赛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美艳

书记员何燕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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