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元宇宙已来 法律准备好了吗?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他的科幻小说《雪崩》中提出了“元宇宙”(MetaVerse)概念: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近30年过去了,随着AI(人工智能)技术、VR(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雪崩》中所描述的情节不再那么虚幻。2021年,扎克伯格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即元宇宙的前缀。2022年一开年,微软宣布以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这被视为微软提前布局元宇宙平台发展。这些信息似乎预示着元宇宙即将到来,那么,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否做好了应对虚拟世界的准备呢?

北京首个数字人民币充电站投产:金色财经消息,10月12日,国家电投北京公司所属国电投(北京)综合能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首个数字人民币充电站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设计小镇投产。该项目是北京公司推动国家电投首批六个方向新兴产业落地、参与北京副中心智慧城市建设的新成果,为国家电投创新“三网融合”数字化底座建设,推动能源与数字化、智能化深度融合提供了新的实施路径和策略选择。[2022/10/15 14:28:39]

可能有人还是觉得元宇宙太虚无缥缈,那我们就以元宇宙的初级形态与基本组合单元——虚拟人为例,作为讨论的起点。当下,一些网络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已经开始使用虚拟主播播报节目或者进行直播带货,还有电视台使用虚拟人进行表演,引发各方关注。

NEAR与风险投资基金GFS Ventures合作在越南推出Web3区域中心:金色财经报道,负责NEAR协议治理和发展的瑞士非营利组织NEAR基金会今天宣布与风险投资基金GFS Ventures合作在越南推出Web3区域中心,致力于该地区区块链创新、教育和人才发展,该中心将主要由GFSVentures领导。目前,NEAR Vietnam已经是东南亚地区规模最大的NEAR社区之一,NEAR Vietnam Telegram Group拥有超过14,000名成员,此外越南市场的NEAR活跃钱包数量已占到NEAR钱包总数的20%,现阶段NEAR区块链开发社区主要建立在几个地区的主要城市,包括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ffnews)[2022/9/13 13:27:07]

讨论虚拟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就是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这是讨论所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起点与核心。尽管沙特阿拉伯曾赋予机器人“索菲娅”以公民身份,万科集团也授予“崔筱盼”以优秀新人奖,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更多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虚拟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其自然不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例如虚拟人也会有某种外在的形象,但其并不享有肖像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权。当然,我们说虚拟人不享有相关权利,指的是其不能作为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

Ripple开发部门RippleX开展原生NFT功能测试:7月6日消息,根据Ripple开发部门RippleX发布的最新消息,其开发团队现在对XRP Ledger支持NFT XLS-20标准的能力充满信心。

此前,Ripple升级了服务,以便让验证者投票支持实施上述标准。开发团队开始测试XRPL是否能够支持NFT带来的额外交易负载。当进行XRP支付时,RippleX团队能够达到每秒2199笔交易的峰值持续吞吐量。

开发团队还通过创建100万个账户(每个账户铸造20个NFT)来测试NFT的吞吐量。在此之后,RippleX还衡量了XRP的支付情况、NFT交易以及铸造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测试是在理想的环境中进行的,具有合成的工作负载。这意味着上述数字并不能反映该网络的真实表现,因为在一个站点中只有5个验证器运作。相比之下,实时的网络有数百个节点在全球各地运行。(U.Today)[2022/7/6 1:54:35]

从现行法律看,虚拟人可以成为多种权利客体。如果虚拟人的形象是通过计算机创作出来的,而该形象又具有独创性,那么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虚拟人通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许多国家可以成为商品化权或者公开权的客体。尽管商品化权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一概念本身,并未否认相关利益的存在。真正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的是通过电子合成的方式,比如由虚拟人“洛天依”演唱的歌曲,可否构成录音制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认定,直接关系到他人使用“洛天依”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而虚拟人发出的声音是在没有事先录制的情况下,直接由计算机制作出来,这是否构成录音制品,存在一定争议。为了避免法律上存在的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录音制品”的定义中特别增加了“声音表现物”这一用语。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相关法律争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依然存在。

以上是结合虚拟人的特点,从一些具体问题展开的讨论。从更为一般的层面考虑,虚拟人的出现让我们进一步反思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几乎每一次重大技术创新都会对法律带来挑战,对此,一般的观点是:现有法律过时了,不能应对新技术的发展,应当针对新技术的特点立即修订法律或者制定专门法律。不过,也有另一种声音:法律应该独立于任何特定的技术,不应当因特定的技术发展而改变,以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跨越不同的技术,法律规范仍能保持一致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在讨论“元宇宙已来,法律准备好了吗”这一问题之前,倒不如先问法律人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学研究者、立法者、司法者是否已经超越具体法律问题,超越部门法,对于法律的功能、目的等基本问题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对于这些基本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我们可能将不停地被新技术牵着鼻子走,提出的应对方案也是药不对症;即使侥幸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恐怕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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