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元宇宙被普遍认为是互联网的下一代表现形式,各大科技公司正在积极布局和推动不同产业与元宇宙的深度融合。目前,除游戏赛道外,集中展现了元宇宙沉浸式体验的文旅产品逐渐吸引了资本的眼光,全国各大元宇宙平台正在积极寻求与国内各地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人文景观等传统大IP合作。
当然,由于当前尚未有针对元宇宙的法律法规对“元宇宙+文旅”的商业经营模式给予明确的规制和指引,各大平台目前都以文旅NFT、数字藏品文创等产品为开路先锋,逐渐去搭建能承担沉浸式文旅体验的元宇宙。
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相关法律合规问题进行研究,并与伙伴们分享。
一、何为文旅类元宇宙?
元宇宙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形式,目前尚处于聚合式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类元宇宙正作为最终成熟版元宇宙的有益探索和实现基础而开始建构。文旅类元宇宙作为专职为文化和旅游项目提供沉浸式消费体验而诞生的产品,其与一般元宇宙之间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简单来说,文旅类元宇宙指的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搭建的,以现实中存在的自然或人文景观资源为模板创造的,专为消费者提供沉浸式文旅体验的元宇宙。
毋庸置疑的是,元宇宙与文旅的结合必然会给予消费者更新的体验和感受,但其是否会真正成为一种日渐流行的新旅行形式和文化体验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Simone Puorto Consulting的首席执行官和创始人Simone Puorto认为:元宇宙可以为旅游业和酒店业带来重大变革,并成为酒店业的发展方向,但其很难在未来5到10年内实现。即使是在疫情期间,利用VR、AR等技术实现的元宇宙沉浸式文旅从未真正成为主流。总的来说,作为一个未来主义者,Simone Puorto对元宇宙沉浸式文旅抱有非常积极的态度,但其同样也表示:“旅游行业的元宇宙应用程序是40%的会展,10%的休闲和50%的炒作。”
岭南股份与腾讯建立元宇宙业务全面战略合作关系:12月3日消息,11月29日,岭南股份发布公告,与腾讯就元宇宙业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腾讯将提供云计算、数字引擎、数字虚拟人、数字渲染和AI等底层能力,基于岭南股份及子公司恒润科技在VR和三维重建等前沿技术的优势,双方推动以“VR+”为基础的商业化应用,共同打造元宇宙应用的行业标杆案例。[2022/12/3 21:20:22]
与此相反,纽约大学兼职教授Max Starkov则认为:“元宇宙是旅行的反面。旅行就是放纵你的五种感官:味觉、嗅觉、触觉、听觉和视觉。元宇宙充其量只能让你体验其中两种:听觉和视觉。”但即使Max Starkov教授并不认可元宇宙沉浸式文旅可以为旅游业带来变革性的影响,但其也不得不承认:“元宇宙在中短期内会在旅行和酒店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边际应用。”酒店专家Frederic Gonzalo则是从劳动力和社会生产力的角度对元宇宙文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最好不要指望元宇宙再过几年有任何切实的东西。因为它不会解决紧迫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力短缺问题,这一问题将继续存在。”
当然,还有不少尚处于观望状态的人,毕竟,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发展道路并非像当前大热的元宇宙游戏一般明朗。一方面,随着元宇宙和虚拟世界活跃用户的日益增多(“在未来十年内,虚拟世界将达到 10 亿人”这是更名为Meta后的FaceBook作出的大胆预测),以及人类“生活在别处的”内生精神追求必然会诞生旅行的需求,从而有可能开创出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另一方面,受限于难以突破的元宇宙互操作技术以及沉浸式体验的不完整性(诚如Max Starkov坚守所言,仅有视觉和听觉的体验是不够的),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发展前景是难以预测的。
飞天云动在招股书中写了256次“元宇宙”:金色财经报道,北京飞天云动科技有限公司(FlowingCloudTechnologyLtd,以下简称:飞天云动)向港交所递表,拟于其主板上市。主营业务在AR/VR服务领域的飞天云动,冲刺港股IPO时不忘带上元宇宙概念,不仅直言要搭建自己的元宇宙平台,更是在招股书中256次提及了“元宇宙”。
尽管公司的招股书中将“元宇宙”作为核心卖点,但作为公司元宇宙基石的“飞天元宇宙”平台,实际上成立于2021年11月,距今不足3个月。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作为一家游戏起家的公司,飞天云动在搭建元宇宙平台上会有一定的势能优势。“游戏+营销是飞天云动的强项,如果能很好的结合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36kr)[2022/1/12 8:44:28]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王金伟老师和余得光认为,元宇宙文旅对传统文旅的变革主要集中在身份、场景和物的重构。元宇宙所传递出的“通过身份映射实现身份异构化”的理念,与当下旅游业发展中的一些现象相契合,旅游的意义本身不仅在于看到不一样的风景,更在于体验不一样的生活,从日复一日的生活中抽离出来,到陌生的环境中感受不一样的人生。
因此,在元宇宙这个“游戏空间”中,身份、场景和物的异构化可以让消费者获得全新的体验,在此基础上叠加社交属性后,实现了基于身份的映射的互动。这是元宇宙文旅吸引力的抽象化表达,也是对传统文旅项目的一种颠覆式变革。同样作为未来主义阵营的飒姐团队,对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发展前景抱持着较为积极的态度。
元宇宙平台Ready Player Me完成1300万美元融资,Taavet+Sten领投:12月28日消息,元宇宙平台ReadyPlayerMe完成1300万美元融资,Taavet+Sten领投,GitHub联合创始人TomPreston-Werner、KonvoyVentures、SamsungNextVentures和TinyVC等参投。
据悉,ReadyPlayerMe旨在让用户得以在元宇宙中通过NFT等虚拟产品确立虚拟身份,目前已有1000多个项目方在该平台使用其产品。媒体集团华纳兄弟、时装公司迪奥和运动服装品牌新百伦都在与ReadyPlayerMe合作,以期在未来融入元宇宙。[2021/12/29 8:10:24]
二、文旅类宇宙的性质
法律如何规制元宇宙,取决于元宇宙的法律性质为何。飒姐团队认为,当前文旅类元宇宙产品在现行的法律监管体系下,有可能被视为:(1)旅游资源本身的一部分,电子化或数字化的部分;(2)旅游文创产品;(3)游戏;(4)电商平台等。
首先,文旅类元宇宙产品是以具体存在的自然或人文历史景观资源为基础创造或构建的,其创作基础和灵感来源直接来自于特定的一个或多个自然或人文景观。因此,如果该元宇宙对文旅资源是直接复制的,或相似程度达到使一般消费者能直接将其与现实中存在的自然或人文旅行资源相链接的程度,则及监管机构将其视为自然或人文文旅资源的一部分,数字化或电子化的部分也是可能的。
元宇宙概念股继续活跃:12月16日,元宇宙概念股继续活跃,观想科技、湖北广电、川大智胜、奥拓电子等涨停,宣亚国际、捷成股份、锋尚文化等继续冲高。[2021/12/16 7:42:53]
至于旅游文创产品,当前各元宇宙大厂包括部分飒姐法律团队的合作伙伴们,正是通过将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产品相关联,并将具有高识别度或标志性的景观制作为NFT或各类数字藏品,以赠送或积分兑换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从而为传统文旅项目增加更多的新鲜感和消费有、吸引力。
通常,作为文创产品的文旅NFT或数字藏品的铸造和发行除需要进行区块链备案外,还需要取得相关文旅资源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举例来说,目前在实务中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由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文旅资源主管单位,先行对自己的文旅资源进行商标注册,再通过签订授权协议的方式同意企业利用该商标或图像铸造NFT等数字藏品。该种做法对文旅类元宇宙一定程度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至于游戏类和电商平台类的元宇宙。目前由于游戏类元宇宙产品在我国难以取得游戏版号且对发行和运营主体的要求较高,且游戏性与文旅类元宇宙的定位相差较远,无论是元宇宙企业还是监管机构将其视为游戏的可能都较小。虽然不排除在文旅类元宇宙中售卖文创类NFT、数字藏品甚至是现实商品的可能,但目前电商类元宇宙的实践较少,因此还有待实践和观察。三、文旅类元宇宙潜在的风险
元宇宙价值指数今日为361.85点:金色财经报道,据同伴客数据显示,7月29日元宇宙价值指数为361.85点,较前日下跌44.84点,跌幅为11.02%。
构成元宇宙价值指数成分的上市企业或NFT平台皆为目前在虚拟经济领域表现出巨大市场价值和未来潜力的头部机构,该指数能够有效反映元宇宙虚拟经济整体价值的发展趋势。
注:2021年3月10日主要成份股roblox上市并产生第一个收盘价,故选取3/11日为本指数首次推出的基准日,初始值为100。[2021/7/29 1:23:04]
与其他元宇宙产品一样,文旅类元宇宙的发行和运营活动中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
(一)民事风险
文旅类元宇宙产品容易出现的民事风险集中在违约风险和侵权风险这两类。
就违约风险而言,大部分都是由于企业与合作的文旅资源主管单位之间由于授权的不明确而导致的。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授权时,在合作协议中并没有清楚地约定清晰明确的授权范围、授权类型、授权方式等,由此导致极易企业在利用文旅资源发行和运营元宇宙的过程中出现违约的情形。
参考博物馆与元宇宙企业的合作模式,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文件第三章第一条规定:“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博物馆综合评估自身馆藏资源、品牌价值、管理运营水平等实际情况,适当选择直接授权、委托授权等方式,进行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维护自身权益。”各元宇宙企业在与文旅资源主管单位合作的同时也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授权类型和授权范围、方式并约定授权文物的具体利用方式等具体事项,以谨慎、全面和细致为佳。
以著作权为例,在发行图片作品数字藏品时,一般需要取得相应图片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鉴于国内目前关于数字藏品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以我们的相关业务经验,因数字藏品铸造、发行和交易场景的特殊性,著作权方的授权通常应当明确授权的作品内容(需要以电子形式交付)、授权通过特定平台铸造成数字藏品并发行,并且应明确即使授权期限届满,获得相应作品数字藏品的用户仍有权根据相应平台规则继续持有、使用(包括可能的处分)数字藏品的权利。
而对于侵权风险,实务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某些文旅资源主管部门并不享有其主管文物的完整权利,此时企业在运营文旅类元宇宙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生侵犯他人商标权等其他权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飒姐团队建议企业可以在与文旅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之前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以避免在后续的正常经营中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
(二)刑事风险
除飒姐法律团队在元宇宙合规报告系列中提及的,以元宇宙为噱头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触犯刑法的情形外,不当地利用文旅类元宇宙、违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前置法,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还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过去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分散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各类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二十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包括:(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3)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假冒专利罪;(5)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具体罪名。因此,在相关产品涉及商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时应更加小心谨慎。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主观方面只能以故意作为构成要件,如果出现前文中提到的因合同授权不明确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侵权,则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当然,即便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则其主观心态仍然可能被评价为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从而在满足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构成相应犯罪。
写在最后
飒姐法律团队相信,元宇宙沉浸式文旅作为文旅产品的新形式,在未来与传统文旅相结合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沉浸式体验推动传统旅游项目产生重大变革,从而开发出一个前景更加广阔的旅游市场,甚至拥有改变旅游方式的潜力。总体来说,元宇宙沉浸式文旅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一切都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及我们如何去应用新技术。
目前来看,元宇宙沉浸式文旅还处于发展阶段,就像一个蕴含着巨大财富的金矿,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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