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NFT 特殊数字藏品如何合规?

又是一年春节来到,自数年前某大厂开启“集五福”活动以来,这项活动似乎已经渐渐成为当代春节的“新习俗”。诸多平台的陆续加入与奖金池的攀比加码,让这项“集邮”活动逐渐充满着某种神秘的仪式感。今年新开的“福气店”成为了集福活动的又一大新亮点:用户可以在其中使用福卡来兑换数字藏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集五福”活动和21家博物馆合作,用户有机会获得博物馆定制的虎文物福卡,集齐福卡后还能用多余福卡兑换虎文物数字藏品。

但这项活动令人耳目一新的同时也引发出诸多法律相关的思考,博物馆是否有权与大厂合作,利用其馆藏文物铸造数字藏品?实务中如何授权才合规?文物数字藏品有何特殊性?今天,飒姐团队便和大家探讨一下相关问题。

故宫:数字文物库云藏品数量已扩充到8.3万余件:金色财经报道,故宫博物院的数字文物库增加了1.5万件文物影像,云藏品数量已扩充到8.3万余件,其中“何以中国”展和“钟鸣盛世”展将2022年5月线下闭幕。故宫博物院表示数字文物库将定期扩大文物数量,满足各种数字化产品对文物信息的需求。[2022/4/17 14:29:19]

在谈及博物馆是否有权授予与大厂合作发数字藏品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馆藏文物的所有权(物权)归谁?因为,文物作为有体物的财产所有权(物权)与文物的著作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毫无疑问的是,在我国,作为有体物的文物所有权(物权)归属于国家。

国家文物局召开数字藏品座谈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创新创作:4月13日消息,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要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统筹有力的管理制度,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文物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2022/4/13 14:21:33]

因此,博物馆对其馆藏文物并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文物管理者,对其馆藏文物享有以有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的方式,合理的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洛阳:正积极探索文化文物资源与新技术新应用的跨界融合:金色财经报道,据洛阳日报消息,1万份数字藏品“首届洛阳牡丹花会会徽”在支付宝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发售不到半分钟售罄。专家认为,作为一种文创新形态,数字藏品种类较为多元化,其把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以更年轻化的方式传递出来,有利于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正逐渐成为文创产业新风口。当前,洛阳市正积极探索文化文物资源与新技术新应用的跨界融合,做大做强工艺美术、精品演艺、实景游戏、数字文博等文创产业,打造具有洛阳标识的文创产品。[2022/4/12 14:19:32]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此定义来看,馆藏文物当然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其作者的权利应受到保护。但是由于馆藏文物历史悠久,其作者已经不再能够成为权利主体。那么馆藏文物的著作权主体究竟是谁?

国家文物局局长:大力推进博物馆藏品数字化:金色财经报道,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官方公众号发布全国人大代表、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文章《办人民满意的博物馆》。文章指出,要大力推进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完善藏品数据库,加大基础信息开放力度。[2022/3/20 14:07:32]

目前,在对文物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需要获得博物馆的允许,这是否意味着博物馆可以代替作者成为文物著作权的主体呢?学界对于此的观点是否定的。

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著作人身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可见,对于馆藏文物的著作权,博物馆有权进行保护。

近年来,馆藏文物作为优质的文化资源,受到多方关注。盘活如此庞大丰富的馆藏文物资源,使其在当代生活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能够创造无法估量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

但前提是要厘清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的关系,使文物著作权有专门且明确的主体享有或管理,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文物作者及其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授权的文物管理者,博物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原作者对馆藏文物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进行合理的处分和利用。

2019年9月份,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文件(下文简称《指引》),目的是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馆藏文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该《指引》在馆藏资源的授权内容、授权模式、授权流程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指引》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博物馆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权利有: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可体现在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上。数字信息资源包括以数字化处理的博物馆藏品和博物馆建筑的文字介绍、图像、视频、三维模型等,以及对博物馆藏品的文化内涵、与藏品相关的文化背景、博物馆的文化内容,进行深度发掘和梳理的一切资料的数字化资源。

博物馆可以将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对外授权,获得相关收益。博物馆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书籍、期刊、画册等出版物的内容出版;各类网站及自媒体的内容传播;影视、动漫、游戏及视频开发各种程度和形式的仿制品的设计与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设计与开发。”

《指引》第三章第一条规定:“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博物馆综合评估自身馆藏资源、品牌价值、管理运营水平等实际情况,适当选择直接授权、委托授权等方式,进行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维护自身权益。”

由此可见,馆藏文物的数字藏品授权取得来自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NFT及其他数字藏品的制作需要获得其所属博物馆的同意与授权。在实务中,各企业应在与各大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授权类型和所授权的文物,并约定授权文物的具体利用方式,以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而根据《指引》中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馆藏文物的著作权实际上是由博物馆来代为行使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指引》已经将博物馆视为代为管理馆藏文物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合法主体,由其来授权其他主体行使文物著作权等相关的权利。

在元宇宙的背景下,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的一环,已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此次某大厂在“集五福”活动中嵌入数字藏品相关板块,便能够隐隐透露出未来风向。

然而,新鲜的风能够吹来机遇的同时,也常常伴随着危险。馆藏文物的“数字藏品化”,能够不断激发博物馆的活力,适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需要。但此过程衍生出来的权利纠纷也应受到多方主体的重视。只有在厘清权利类型、主体、使用方式及授权链条的前提下,才能助力元宇宙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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