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新规,交易平台将纳入监管沙盒

本文来自:巴比特,作者:王伟律师,星球日报经授权转发。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针对虚拟资产的新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虚拟资产新规》分为背景、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植德区块链团队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简单分析并总结如下:SFC过去的监管立场认为,只有属于证券和期货合约类的虚拟货币的相关活动才受到SFC的监管。但在此范围外的utilitytoken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加重了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SFC此次采取行动将绝大部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内,并且提出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监管沙盒以探索对其未来的监管。新增受SFC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CEO:此前的加密监管框架使得某些交易平台可脱离监管运作: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11月3日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上表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改变的金融产品的销售模式,不少金融产品已在社交平台上发售;并可进行遥距销售,无线支付等,香港证监会支持金融科技发展,可以改善消费者体验,提高效益。

根据现行法规,若网上平台交易金融产品不属证券产品,可以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不过证监会将修订有关监管法规,即使网上销售平台并非符合证券产品的定义,但销售目标是香港市场,以至香港消费者,有关金融产品将仍会受到监管。发行者需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销售,证监会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源、经验等因素考虑进行审批。证监会加强对虚拟金融产品的监管,确保在不同平台销售的产品,可以获得公平竞争;相同的业务、相同的产品,将会面对相同的监管。例如市场上新出现的证券代币产品,将证券数码化,其在一手市场或二手市场交易,都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亦可避免相关交易成为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份子活动的途径。政府将于今年稍后时间公布虚拟资产监管制度。

他亦密切留意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以及云计算、人工智能对金融市场的影响。[2020/11/3 11:30:26]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SFC认为,所有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如有意投资虚拟资产,无论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是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均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SFC的监察:1.1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需要取得1号牌:1.2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公司需要取得9号牌。只要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就须受证监会监察。1.3在香港数字资产基金的基金销售公司需要获得1号牌。1.4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申请牌照程序a)如某公司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投资数字货币的投资组合,首先需要告知SFC。b)SFC随即会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情况。如公司符合监管标准,SFC会与公司讨论如何修改其业务模式,确定其申请牌照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认可SFC提出的条件,则需在业务过程中严格进行遵守,否则可能招致SFC的处罚。虚拟货币交易所如何申请牌照

动态 | 香港证监会正在调查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ICO发行人:据财联社消息,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负责人魏建新表示,香港证监会正在调查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ICO发行人。[2019/5/30]

香港已吸引到包括Bitfinex在内的不少活跃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入驻并开展业务。但这些交易所并不受到香港证券法的监管。《虚拟资管新规》可被视作SFC的一场试验:SFC邀请有能力和有意愿进行合规发展的数字平台加入监管沙盒,共同探索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最适宜的监管框架。由于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任“券商”和“交易所”两个存在利益冲突的角色,无法期待其可以在不受监管的状态下处理好其间的利益冲突,也被提出需要进行监管的信号。2.1交易平台现在可以自愿加入监管沙盒。对于加入监管沙盒的交易平台,SFC如认为可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会施加某些发牌条件。2.2若在试验监管阶段中,得到正面评价的交易平台可能可以获得牌照。SFC为避免引起公众误解目前已经对平台发放牌照,因此在现阶段会对沙盒申请人的身份及有关的商讨细节进行保密。2.3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SFC可能会采用和目前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所受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意味着交易平台需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并需要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SFC的监察和审查。2.4值得注意的是,在附录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中,SFC对于交易平台的牌照发放的核心原则、条款准则、披露准许买卖虚拟资产的准则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核心原则交易所需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运营;应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上币要求项目ICO超过12个月或ICO项目已开始产生利润;不得提供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条款准则交易所具备足够的财务稳健性来应对盗窃或黑客入侵等风险;就保管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如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购保险,评估客户在虚拟资产(包括涉及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方面的知识;具备KYC/AML(身份认证和反)流程结语

香港证券监管机构:许多ICO可能是局: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对与首次投币(ICOs)相关的投资持怀疑态度,香港证监会(SFC)副主席梁凤仪(Julia Leung)上周五在一个投资行业的演讲中,再次提醒公众注意与ICO相关的筹资活动,并提到许多ICO项目可能不会真正提供技术创新。[2018/4/16]

《虚拟资管新规》的出炉对于区块链行业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香港作为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的含金量不言自明。尽管《虚拟资管新规》还带有一些试验和探索性质,但其中对交易所提出的核心原则和条款准则已为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描绘出了基本完整的内控制度和合规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区块链的无国界性,虚拟货币交易须考虑全球风险而不仅仅是香港的法规。对于希望从事STO或者在某些敏感司法区域有业务单元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而言,更应该从全球的角度进一步审视自己的业务合规风险。

香港证监会对比特币期货发出风险警告:香港证监会就加密货币相关产品及衍生工具发出提示,促请投资者注意与比特币期货合约及其他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有关的风险,并提醒尽管香港投资者可通过中介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但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受到监管,且须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牌照。[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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