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二次交易 合规性如何保障?

 如朋友们所熟悉的,国内主流数字藏品销售平台,出于合规考虑,不支持数字藏品的二次交易。近日,我们注意到已经落地的一个商业场景——国内某公司电商平台开放了数字作品版权二次交易。

买家在该平台上通过拍卖形式取得某数字作品的版权(已上链)90天后,可通过该平台再次拍卖该版权,数字形式的作品通过加密技术形成对应的NFT,在数字作品版权转让过程中,版权权属变更信息也记录在区块链上,版权受让方同时获得了记录该等权属信息的NFT。

在此种交易模式下,数字作品NFT的角色更像是一种作品版权链上凭证。在前后两个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都不是NFT,而是NFT指向的数字作品版权。今天,我们对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供各位读者参考。

Azuki系列NFT近24小时交易额增长超100%,地板价为5.99ETH:金色财经报道,据NFTGo最新数据显示,Azuki系列NFT过去24小时的交易额为304,349.55美元,增长率为105.18%。截至发稿时,NFTGo数据显示Azuki地板价为5.99ETH。[2022/8/22 12:39:39]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二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兜底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具体转让哪些权利,可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例如,在前述拍卖平台开展的数字拍品二次交易这一场景中,某作品版权拍卖页面上显示,“买家购买数字版权作品后,即拥有了作品除署名权等人身权的其他权利,可以将作品进行商用、二次转让交易”。

CryptoDickbutts系列NFT近24小时交易额增幅超1100%:金色财经报道,OpenSea数据显示,CryptoDickbutts系列NFT近24小时交易额为799.53 ETH,24小时交易额增涨幅度为1119.32%,交易额排名位列OpenSea第二。[2022/8/8 12:09:13]

对比国内较为典型的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数字藏品买家对数字藏品指向的作品不享有任何著作权,一般只能浏览、欣赏或在销售平台特定场景下进行非商业使用,而无权进行商业使用从而不能获取相应报酬。

显然,作品版权的买家,可享有一种或多种甚至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进而可以对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转授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NFT系列Meebits拟允许持有者进行版权创作:8月1日消息,NFT系列Meebits宣布将于8月15日发布IP协议,Meebits将获得BAYC式的许可权,允许所有者制作一系列内容,以推动他们的Meebits在现实生活和元宇宙中向前发展,不过Meebits不得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仇恨言论,此外,Yuga Labs保留做出更改的权利。[2022/8/1 2:51:03]

NFT的法律地位:版权变更链上凭证而非交易对象

在前述拍卖平台页面,我们注意到了以下特别提示条款,可以帮助我们理解NFT在数字作品版权一次交易及二次交易中的地位,“购买人通过拍卖获得除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外的作品版权(包括获得作品原图),并通过‘X链’智能合约自动完成该作品‘作品版权凭证过户’,“作品版权对应的区块链‘数字版权资产凭证’的持有者即是版权所有者”。即映射作品的某个NFT不是交易对象,而是新权利人对作品享有某些著作权的证明。

换句话说,版权二次交易后的结果是版权的权利人变更,同时,相应的版权变更信息被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一变更即体现在“数字版权资产凭证”上,版权许可方、被许可方的信息、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按照智能合约被记录在区块链中。

关于这一“数字版权资产凭证”的表现形式,与前述数字藏品占有者所能看到的所谓数字藏品内容类似,可能最大的区别只是数字藏品占有者的地位是“收藏者:XXX”,而“数字版权资产凭证”中,在二次交易中购买方的地位是“权利人:XXX”。

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多次流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A创作了某幅画作后,可以将该画作的复制权转让给B,B再转让给C,C再转让给Z,这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另一方面,根据我们的观察,前述某平台上的链上版权凭证,是根据作品产生的,一个作品仅对应一个NFT,且没有通过约定共同占有或者按份占有的方式进行份额拆分,即便经过多次转让,版权受让方仍然可以通过该链上版权凭证证明作品的原作者、版权转让记录等信息。

在避免投机、炒作方面,将前后两次交易的时间间隔限制为90天,金融属性较为微弱。因此,我们认为,在前述数字版权二次交易过程中对应的权利凭证的流转,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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