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近期,与办案机关交流链圈和币圈的事宜和案件较多,对于区块链项目的法律风险和现实发案概率,想再次提醒一下诸位,切勿在特殊时期“顶风作案”,远离法律风险,真正用技术成就美好生活。文章脉络:积极学习区块链、虚拟货币法律知识;检方了解币圈,对token不会一概认定涉嫌;某些区块链项目,被当作的“新标的”。虚拟币法律知识的更新
继沿海几座大城市的网警朋友积极学习区块链技术和相关法律知识之后,内陆的经济警察也开始相关法律知识的更新。我们发现,浙江某市的区块链内部研讨会议和技术复盘会议中,也出现了警察叔叔参与讨论,而且其对技术本身的研究颇深,出乎大家意料。这与两年前在人民大学与公检法朋友们沟通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充分说明,已经有案子出现了,并且呈现一定活跃态势,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
声音 | 肖飒:专门进行比特币撮合交易和赚取差价的行为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发文称,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某些“交易所”“平台”“社群”等能够考虑到触及红线的重大法律风险,在中国境内逐步减少相关业务,同时,对于团队关键人物进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辅导。除比特币、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币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将其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认定为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数据权类的违法犯罪。[2019/3/7]
懂币圈的人越来越多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曾几何时,我们以为坐在对面的检察官朋友对币圈不甚了解,近期发现,并非如此。为了办案准确,他们深入调研,甚至暗访;对于token的价值,并不是全盘否定,而是认为如果token对应有权益等,则token自身是有价值的,不能把发行代币的行为认定为“”,在实务中,也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同时,在认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上,检方对于“投资者特定与否”的认定相对严格,如果确实“私募”,那么,不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不一定会按照无罪处理,而是有可能选择计算机类犯罪予以补白。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
大成律师肖飒: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今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有些细节值得回顾:1.代币发行的本质;2.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地位尴尬;3.社会公众警惕风险[2018/4/3]
组织领导罪,浮出水面
与飒姐同在一所高校任职兼职硕导的资深检察官,谈到其学生在某区按摩店门口窥见一群老人家认真听课:什么是区块链什么是虚拟币及如何投资。这不禁让我们联想起数年前的P2P线下推广,十几年前的纳米技术线下推广,新瓶装旧酒,还是那个配方:行为。诚然,行为本身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我们必须说明,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构成犯罪的。其中,读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活动中的“讲师”应归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之内,应当受到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处理。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在此,飒姐也提醒诸位读者,不要轻信项目方的忽悠,您看中的是“回报”,人家看上的是您的“本金”。
写在最后这篇文章的目的只有一个:提醒区块链项目方,不要以为司法机关还在懵懂之中,也不要以为这一轮技术更迭会像P2P一样遇到监管红利,不会的。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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