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崔咪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案例|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一文发布后,读者朋友表示观点清晰,论证合理。这些年来,虚拟币交易所孤悬海外,运营商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以及数据服务器等可不在境内,但招揽生意却频频出现在境内或国内即时工具上。国内虚拟币玩家在相关争议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适且经济的管辖法院,成为币圈案件的难点所在。对此,我们特整理不同场景中的管辖法院,与君分享。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包括四类行为:1月2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区块链的法律边界》分析区块链法律边界问题。文中提醒炒“币圈”谨防被“割韭菜”;其次,针对“链圈”的法律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020/1/21]
涉虚拟币争议之分类
确认具有管辖权法院的第一步,当是识别案件性质。经案例检索及客户服务经验,我们将币圈中案件争议划分为如下类别: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币圈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如《案例|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一文便提到,Okcoin发布公告,承诺给付BCC之后,Okcoin便负有向冯某给付的义务,但因给付未完成,冯某便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冯某与Okcoin通过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类案件管辖规定。2侵权纠纷侵权类纠纷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引发的纠纷。如北京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某酷达公司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许可证,反而为规避该规定,利用员工名称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开展业务。在林某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义务。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某酷达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应对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注意,侵权类案件与合同类案件存在竞合时,这时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用何类案由开展诉讼。3刑事案件刑事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币圈人士最为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刑事案件管辖,则主要看的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属人、属地等管辖原则则变得尤为必要。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声音 | 肖飒: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据人民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人民网区块链频道采访时表示,基于普通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垂直类传统媒体或信息服务提供商,都不属于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畴。这类媒体、信息服务提供商仍属于传统的内容提供者,受网信办其他规定及新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使主体在国外,但在国内设有技术支持部门的,该技术组织同样需要接受区块链新规的规制。就数字货币交易所而言,从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起就被定性为非法,与本《规定》无关,《规定》主要约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媒体和区块链公司。
互联网从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新规一旦成为现行有效的规则,那么,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编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讹传讹。[2019/1/11]
具体纠纷之管辖
声音 | 肖飒:中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望年底落实:据财新网,对于国家网信办19日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这次给的征求时间较短,说明市场呼声强烈,监管机构的心情迫切,应该很快会出台,估计年底前有望落实。”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在监管初期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此次意见稿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此次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备案制,要求进行年审。对制作、发布、传播法规禁止信息等违规行为,规定明确了警告、罚款、甚至责令暂停服务等责任追究。[2018/10/20]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约定管辖之特殊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币圈争议当事人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根据相关约定确定管辖机构。币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基础上,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中,不少发生在投资人与交易所之间的币圈争议,如交易所的用户注册/使用/服务协议中,已注明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且表意清晰明确,条款准确易懂,经投资人确认的,该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此时,对财产争议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则成为仲裁机构。陈松林作为持币人与北京某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监督一案中,投资人陈某认为自身勾选服务协议,系被迫接受仲裁条款,被迫放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及仲裁机构选择权,对格式内容,缺乏合意,排除了投资人重大权利,应属无效。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中提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投资人点击同意《用户协议》后,就应当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台是境外平台的事实;并依据管辖约定,解决相关争议。也即,有约定管辖,约定清晰明确的,遵从约定即可。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在此提醒读者朋友们,一般民事争议不可忽视争议管辖条款哦。一旦争议发生,救济成本或大有不同!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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