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NFT国朝产品的愈加火热,在当前的NFT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一个困扰企业的问题: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如果经管理机构授权,是否可以直接铸造NFT产品?例如:某自然景观管理局向某企业出具授权书,授权A企业使用一系列商标,其中“XX山”为管理处已经注册的商标,“XX礼品”、“XX文化”则属于A企业未注册的商标。这种情况下,该铸造NFT的法律效力如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今天飒姐团队就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作为企业的精神名片,商标发挥着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第3条,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在上述的例子中,指A企业授权B企业使用的“XX礼品”、“XX文化”等商标属于非合同当事人的C企业已经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商标。
灵境数字科技完成数千万元A轮融资,深化数字文化及元宇宙等核心业务布局:金色财经报道,灵境数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正式完成数千万元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光云基金独家投资,资金将主要用于加强市场拓展和业务运营,加大产品设计及研发投入,深化数字文化资产融通实体经济、元宇宙等核心业务布局。此次发起投资的光云基金,是由光大控股和网易联合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2022/9/19 7:05:22]
对于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效力,《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46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由于A企业并非该商标注册人,因此通常情况下,其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A企业授权B企业使用该商标的行为类似无权处分,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丝路友好使者”文化数字藏品限量首发:5月30日消息,由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环球人物》杂志社联合主办,中国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协办,和平文化发展集团承办的第二届“丝路友好使者”盛典即将于5月31日线上举办。盛典组委会于5月29日预先发布一款盛典主题公益文化数字藏品——《丝路绿洲》。
《丝路绿洲》数字藏品由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环球人物》杂志社、人民文创及巅峰艺术中心共同面向海内外友好人士发布。藏品以同名书画作品为蓝本创作,作品由五洲书画院执行院长刘文迪、国家一级美术师郑美秋以及中国书法《兰亭奖》获得者、青年书法家马志刚共同打造,巅峰艺术中心提供数字版权,人民文创对藏品及文化卡片进行创意设计和数字化打造。(凤凰网)[2022/5/30 3:51:11]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
动态 | 晨鑫科技:正增加区块链在电竞大文化行业的实际应用场景:晨鑫科技(002447)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壕鑫互联旗下产品竞斗云已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第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目前公司在区块链技术研发上加大投入,利用区块链技术增加在电竞大文化行业的实际应用场景,同时积极拓展新的业务合作模式与合作伙伴。[2019/4/24]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参照买卖合同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授权他人使用已注册商标的合同同样应当为有效合同。
在授权合同有效的情况下,B企业能否根据该合同取得“XX文化”“XX礼品”等商标的使用权呢?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A企业的授权行为能否取得商标注册人C企业的追认,二是A企业是否和商标注册人C企业订立合同,取得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B企业即可根据与A企业之间的授权合同取得对“XX文化”“XX礼品”等商标的使用权。
动态 | 故宫与腾讯成立了实验室 共同研究区块链等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用方法:据第一财经消息,在人工智能的应用热潮下,此前故宫与腾讯成立了联合创新实验室,共同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展示领域的应用方法。[2019/3/24]
如果两个条件都未成就,则B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类似商品上使用“XX文化”“XX礼品”等商标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了需要赔偿被侵权人C企业的损失外,还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A企业的授权行为,同样侵犯了C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A企业授权B企业使用的“XX礼品”、“XX文化”并非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该授权合同是否有效?B企业能否合法地使用该商标呢?
现场 | Ulord杨征:区块链与内容文化产业具有天然的适配性: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7月20日首届产业公链(南京)高峰会议暨区块链技术发展CTO论坛上,Ulord基金会副总裁杨征在“痛点、趋势、赋能”的圆桌讨论中发表了讲话,他认为,公链的价值体现在承载各种上层应用,因为推动公链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应用需求。在应用前景上来看,区块链与内容文化产业具有天然的适配性。首先,区块链技术的安全、可溯源、不可篡改的特性解决了内容文化产业中版权保护困难、盗版横行的问题;其次,颠覆性的通证经济模式打破了传统互联网的“流量思维”,创造了一个更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第三个方面,区块链能够通过技术体系建立机器信任机制,无需组织的实现大规模的社会协作。[2018/7/20]
授权合同的效力
就授权合同的效力而言,可能在很多人看来,能够许可使用的商标肯定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没有专用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01号再审裁定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方将未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系基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法律法规对将未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无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该案明确了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因此,在上述的例子中,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授权合同有效。
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的合法性
就B公司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而言,如果“XX礼品”、“XX文化”是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则B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近似”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如果“XX礼品”、“XX文化”不是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则B企业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会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使用未注册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
(一)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商标法》第32条,禁止他人申请或注册商标。
(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基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进行抗辩。
(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人有权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禁止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四)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禁止他人申请或注册商标。
(五)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基于《商标法》第15条,禁止特定关系人申请或注册商标。
但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此外,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存在不能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可能,这方面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在企业之间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时,不管是商标授权人还是被授权人,都需要充分了解标的商标的法律状况。对于商标授权人来说,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通常情况下为商标侵权行为。
授权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样存在导致合同解除、需要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风险。对于被授权人来说,在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时更应当充分了解标的商标的法律状况,否则可能会因使用该授权商标承担商业上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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