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案中涉嫌的非法经营罪与“帮信罪”是什么?

吴说作者|火小律本期编辑|ColinWu吴说区块链获悉,据浙江法院网,赵鹏、余晓菡、王阳圣、尤挺、史伟、周光凯、李亚标、潘遥、尤进、赵东、肖勇、林凤锦等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开庭。不出意外,中间提到的赵东就是行业熟知的币圈老人、OTC之王赵东。吴说区块链作者火小律曾在多篇文章中科普过这两个罪名,但此处仅用于理论和经验探讨,我们无法获知赵东案的细节,因此该探讨也不针对赵东案。但这两个罪名币圈每个人都需要关注。非法经营罪与地下钱庄

1、2019年初,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可达有期徒刑15年。

声音 | 赵东:Bitfinex募资正是为了解决提法币难的问题:Dgroup创始人赵东回复微博网友时表示,提法币困难并不是最近出现的情况,从去年十月后8.5亿被冻后就出现了,Tether向Bitfinex授信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被NYAG喊停。客观讲,Bitfinex募资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不然肯定不会发Token。发Token的事情,大家2017年股东就提议了,不逼到这个份上他们肯定不会发Token的。[2019/5/10]

声音 | 赵东:不是包庇币安,所有的安全方案都不能防止被攻破:赵东刚刚回应网友指责是在包庇币安时表示,“这不是包庇,黑客圈有句话:100万美元代价可以攻破所有的网站。所有的安全方案,都不能防止自己不被攻破。能做到的事情是:1 降低被攻破的概率 2 在被攻破的时候把损失降到最低。”[2019/5/8]

说到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地下钱庄,三大业务之一,买卖外汇。我国一直实行外汇管制。任何组织、个人在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场外交易,是违法的。常见的场外套路:1.最简单粗暴——直接兑换型人民币兑换外币,最原始最粗暴的方法,找个黄牛,直接交易。扣除手续费,一手交人民币,一手交外币。现金交割,不留痕。2.常见进阶版——对敲型汇兑不少钱庄采用了“对敲”汇兑的方式,应对大额兑换。A想兑换外币,找到B。A在境内将人民币转移到B指定的境内账户,B则在境外将对应数额的外币转移到A指定的境外账户。

声音 | 赵东:Bitfinex IEO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法律风险和黑客盗币风险:据火星财经消息,赵东表示,Bitfinex IEO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法律风险和黑客盗币风险。法律风险来自美国政府的打压和背后的利益相关方,如华尔街。[2019/5/6]

在此过程中,资金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跨境流转,而是分别在境内外单线路收付人民币或外币。在空间上没有交叉,属于平行交割,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流入流出。这种汇兑方式更为隐蔽。对敲模式下,一般有2本账簿,一本境内,一本境外,需要定期对账。如果账目不平,则需要轧差。常见的方式有携带现金出入境、虚构进出口交易、虚构股权投资等。地下钱庄正在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许多犯罪活动都有可能涉及大额资金划转和本外币兑换等,地下钱庄便成了链接上下游犯罪活动重要的一环。如、走私,还包括一些经济犯罪:、逃税、取出口退税、取政府奖励等投机套利行为。币圈爆红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声音 | 赵东:大众对李笑来所说的“退圈”有误读:对于李笑来之前声称自己要退圈,赵东对此发表了自己看法,他认为大家对李笑来所说的退圈有误读:“我猜李笑来可能会以其它方式比如讲课等其它方式去赚点外快,这样可以抄底比特币。李笑来并没有改变对比特币的观点,也从未离开过币圈吧。”据此前报道,李笑来出任雄岸科技执行董事与联席CEO。[2018/12/1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顾名思义,是指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谈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说是2020年突然“爆红”的一款罪名。惩处的是那些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典型的帮助行为是提供银行卡作为转移赃款用。一旦查实,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哪些行为属于提供帮助?常见的有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以及支付结算等帮助,如开办银行卡等。案例中的小陈提供的就是典型的“开办银行卡”类帮助。开办银行卡,为什么是帮助?网络黑产,资金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核心犯罪分子为避人耳目,往往不会采用简单的一对一打款,而是逐层分散肢解,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打款。这也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支付通道。这些通道哪里来?个人或者企业。业内行话,个人“四件套”or企业“八件套”。个人,指身份证号、银行卡、手机卡、U盾;企业,指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

只要提供帮助,就构成犯罪吗?并不是。以“主观明知”为前提,即提供帮助者应当明知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正常提供中性的技术支持,却被犯罪分子用来作恶,显然是不能随意追究刑事责任的。正所谓不知者无罪,否则打击面也太广了。但也注意,明知,不需要具体到哪一个罪名,只需要笼统知道是犯罪行为即可。懵懵懂懂,是知道还是不知道?有种知道叫“心知肚明”,法律上叫“推定明知”。以案例中的小陈为例,办套卡,轻轻松松就是1千元,哪有那么好的事!高利背后必有隐情,这个道理,一个正常成年人应该明白。所以,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要心存侥幸,事前多想一点,一切为了自己好。众所周知,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活动,而我国政策也不鼓励普通的虚拟货币交易。导致不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机关,天然的认为但凡是虚拟货币交易导致银行卡被冻的,不可能不知道是黑钱。但机关办案始终得讲证据,如果说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问题就出在“明知”。如何去证明是明知的,实务中往往很难。于是,法律规定了一种情形,如果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可以推定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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