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NFT买家 有100%所有权吗?

就飒姐团队的观察,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艺术品/藏品/作品NFT发行平台中,买家对NFT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三类:

一是可以在该平台看到区块链查证信息,包括底层作品信息(如作品名称、作品简介、作者)、持有人(即NFT买家)、流转信息(如发行时间、交易时间及相应的交易哈希值);

二是象征性展示,比如用户可在该平台获得同时标注数字艺术品名称、缩略图、哈希值、创作者、认证时间的页面,截图可以向社交媒体上分享;

三是在购买NFT后须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赠送给该平台的注册实名用户。

毫无疑问,NFT的购买者拥有令牌本身,该令牌是其所对应的底层作品的数字版本的权利的记录(具体权利需看发行方与用户的约定),因此当NFT被转移给其他人时,该作品的底层数字版本也随之转移。但是,显而易见,用户对NFT本身(此次不讨论其对应的底层数字艺术品)的权益是较为受限的,例如,用户无法将买到的NFT提到自己的虚拟币钱包(多数平台无需用户注册钱包),无法随时通过购买该等NFT的平台有偿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NFT购买者对于NFT令牌本身是否享有所有权呢?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权益受限的NFT,法律属性是什么?

声音 | 肖飒:智能合约将对法律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据人民网消息,2018人民网区块链技术秋季论坛昨日在北京举办。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她一直在关注区块链对于法律产业的影响。虽然律师暂时不会失业,但在未来,当智能合约出台以后,如果法律层面的执行工作都让区块链完成,这将对法律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2018/10/24]

NFT作为区块链上的密码学表达,它验证其对应的文件未经篡改,并在区块链上记录其流转过程。我们认为其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电子邮箱、网络账户、已注册域名等。目前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说。

大成律所肖飒:区块链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对币圈比较关注的七大主要问题作出回应。对于“国家有没有认可具有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这一问题,肖飒称,没有,铸币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对于“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炒币,普通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肖飒回答:老百姓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诈了,那么,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募阶段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被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如果项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权诉讼难度较大,一般要到所在国起诉;合同纠纷根据约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诉;如果是,在我国和海外当地均可报案。[2018/4/18]

1.物权客体说。此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可以建立物权。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而言,特别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可由个人支配所有,可纳入无形物的范畴。

大成律师肖飒: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今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有些细节值得回顾:1.代币发行的本质;2.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地位尴尬;3.社会公众警惕风险[2018/4/3]

2.债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需要依赖于技术提供者的某些支持,与具有支配性的物权不可等同。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便在于个人实现了对加密资产的完全所有,链上资产的流转无须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识产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技术缔造者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考虑,作为客观存在而非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移出知识产权的范畴更为恰当。

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外主流NFT交易平台中NFT可以提到钱包、进行二次交易的语境下,因NFT持有人对NFT本身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NFT购买者对其持有的NFT享有所有权。

而在前述国内主流NFT发行平台的语境下,我们认为,持有人对NFT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某些权益,既是证明其对NFT对应的数字艺术品副本所有权,也是NFT持有人对合同相对方随时行使欣赏、观瞻、聆听、下载等权利的一种凭证。

第一,处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的NFT不属于物,难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首先,从体系解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最后,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处分和收益均是核心权利。国内NFT平台有的只开放NFT的购买功能,而无法转让和产生收益,用户没有私钥、无法提到自己的加密资产钱包,我们认为,持有者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NF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对NFT享有权益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尽管前述用户不享有NFT的所有权,但仍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享有权益。这与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类似,《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二者均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类型,后者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没有使用“所有权”的表述。

写在最后

鉴于买家对NFT本身享有的权益属性并非所有权,飒姐团队提醒NFT发行方及经营平台在用户协议及产品描述中准确界定NFT购买者享有的权益类型及范围,注意防范欺诈及虚假广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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