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投ICO项目投资人及代投方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

ICO是指区块链项目首次代币发行,发行的标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代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海外媒体Crypto Briefing与499BLOCK达成战略合作:据官方消息,在499Block两周年生日AMA活动中,Crypto Briefing合伙人Jay宣布CryptoBriefing与499BLOCK达成战略合作。Jay表示,区块链是一个全球生态系统,并且正在快速增长。因此,我们所建立的社区也应该是全球性的。[2020/5/21]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区块链等关键词火遍中国互联网:1月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2019五大关键词火遍中国互联网”。文章表示,关键词二为“区块链”。文章称,2019年是区块链迎来转机之年。2019年10月,总书记在中央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这股春风使区块链备受各界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初,国家层面共计出台40余部区块链相关指导政策,内容涉及食品安全、贸易、交通、政务管理等方面。[2020/1/1]

动态 | 媒体:二手矿机价格翻番,伊朗等海外矿工成主要购买力:据星球日报消息,近日二手矿机价格轮番上涨,华强北矿机经销商透露,此前“两百块就能买到”的二手神马M3已涨至450元,二手蚂蚁T9+也涨到六七百。其还表示,“主要是伊朗等新兴挖矿国家的矿工在买。他们的产业方兴未艾,需大批矿机,都买贵的高性能新机不太可能。路上的折损、出故障了要维修都是问题,所以会选这种低成本矿机。”据其测算,一个月以来,销往国外的二手矿机数量已达数万台。[2019/5/9]

韩国FSC主席:Kakao在海外ICO 可能违反现行加密货币规定:据Bitcoin News,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主席Choi Jong-ku本周在首尔政府大楼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表示移动社交巨头Kakao计划利用在国外进行ICO以筹集资金的行为可能违反现行加密货币规定。韩国金融日报报道,尽管有媒体报道称Kakao及Kakao Pay计划通过海外ICO筹集资金,但金融机构尚未对此作出证实。Choi也强调目前“没有资金得到证实”。韩国法律并不禁止海外ICO,然而该行为很有可能会违反现存针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条例。出于对高风险的评估,保护投资者等目的,韩国政府对ICO持反对立场“。[2018/3/17]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风险提示: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2、涉嫌罪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风险提示: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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