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文件属性里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其作用在于为用户提供一份电子证据,以证明用户的某些数据的产生时间)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Uniswap V3部署至Filecoin虚拟机(FVM)的提案已通过温度检查投票:6月19日消息,Snapshot投票页面显示,Uniswap社区以99.98%的支持率通过了将Uniswap V3部署至Filecoin虚拟机(FVM)提案的温度检查投票。该投票由Michigan Blockchain发起,该团队认为Uniswap尽早在其数据经济中获得市场份额是有价值的,FVM部署是推进Uniswap多链愿景的合适方式。
接下来,将开始最终确定此前RFC中提到的相关利益相关者,待利益相关者确定后v3合约将部署在目标链上。此后,一旦对合同进行审计,就会开始链上投票。[2023/6/19 21:46:56]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各种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Aave 社区发起“推进 V2 在以太坊上迁移至 V3” 的温度检查治理讨论:4月5日消息,Aave 社区发起关于“推进 V2 在以太坊上迁移至 V3” 的温度检查治理讨论。讨论中提到,迁移的主要目标包括:定义 V3 的资产清单,以及相关的风险参数;在 V3 上进行必要的列表和风险设置以允许流动性迁移;衡量影响并提出新步骤。下一步,基于对此提案的社区讨论,社区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实施:建议以隔离模式在 V3 上线新资产;在 V3 上线稳定币的提案;建议更新 V3 上当前上线资产的风险参数;更新 V2 的准备金率和利率曲线的提案。[2023/4/5 13:46:05]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传统证明思路)与“存续证明”(数字空间逻辑)的证明理论。
波卡联合创始人:Rococo测试网验证节点可以自行选择检查平行链区块:波卡联合创始人Robert Habermeier表示,Rococo测试网拥有32个验证节点和15条平行链,持续12个小时没有节点的最终延迟大于4。这意味着验证节点可以自行选择检查平行链区块,恢复数据,并快速了解彼此的检查。[2021/4/4 19:45:11]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动态 | 韩国庆熙大医院引入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牙科检查系统:据韩联社消息,为了提高诊断的准确度和便利性,韩国庆熙大医院中心引入了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牙科检查系统。患者在登记入院时,将个人健康记录登记在区块链系统中可以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病情。[2019/4/29]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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