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媒体 共犯风险知多少?

2021年,中国对虚拟货币再次表现出高压态势,在三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会议中对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多地也相继出台惩戒“挖矿”的各项措施。

从2017年下半年起,数以千计的区块链媒体扎堆出现,媒体质量更是参差不齐,这也就导致存在区块链媒体在提供迅速、广泛的消息时存在审查不严格,存在掺杂歪曲事实甚至虚假内容的情况。"广告主们其实并不看重媒体的权威性,也不注重点击量,他们有着强烈的针对性,只是希望获得媒体的背书,"为此,有人怒斥区块链媒体是“犯罪帮凶”。所以,飒姐团队今日文章旨在分析区块链媒体协助项目方宣传数字币项目是否存在刑事风险。通过前期的检索分析,飒姐团队发现区块链数字币项目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便是组织领导活动罪,所以本文便以组织领导活动罪为着手点进行分析。

荷兰鹿特丹港试点基于区块链的海运集装箱装卸项目:金色财经报道,荷兰鹿特丹港周五宣布了一个新的基于区块链的项目,该项目将通过自动向港口的驾驶员发放集装箱来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性和效率。该港口将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区块链技术,通过自动注册取件的应用程序来追踪集装箱的卸货和发放情况。[2020/7/11]

目前学界的通说与官方的观点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处罚的对象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一般的参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声音 | 经济参考报:金融机构就区块链等技术加码布局,监管提示坚守安全原则:11月8日,经济参考报刊文“金融科技再迎风口 监管提示坚守安全原则”。文章表示,金融科技应用再度迎来风口。当前,金融机构正就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加码布局,跨境贸易、供应链金融等项目相继落地。不过,一些新技术可能潜藏风险,已引起监管层关注。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近日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指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这些技术都不是万能的,在技术层面都有其强项和弱项,相关机构要认真分析,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针对区块链技术,他表示,区块链具有无法篡改伪造的优势,但是区块链的安全问题尚需研究。[2019/11/8]

(二)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行情 | A股收盘:区块链板块整体上涨0.69%:A股收盘,区块链板块整体上涨0.69%,79只概念股中,42只上涨,33只下跌, 1只收平,3只停牌。涨幅前三为:飞天诚信(+9.98%),金财互联(+7.02%),天广中茂(+5.76%);跌幅前三为:科达股份(-5.94%),恒银金融(-3.76%),中元股份(-3.25%)。[2018/9/3]

(三)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IBM构建智慧商业致力指数级增长 区块链重新定位企业的产业周期:近日IBM表示,善于利用数字化智能技术,拥有指数级学习能力的智慧型企业将在这个时代占领先机,甚至逆袭成下一个行业巨头。IBM 致力于利用区块链等帮助各行业企业迅速构建“智慧商业”,实现指数级增长。金色财经独家分析,按照产业周期理论,指数级迅猛增长往往出现在产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如今区块链的应用可以打破原有的生产关系,将传统商业打碎重塑,因此重新定位了企业所处的周期,以前进入成熟期并开始放缓增长速度的产业或因生产关系的变革再次迎来机遇,进入高增长期。[2018/4/11]

(五)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已有学者基于《刑法》与《禁止条例》的协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等角度提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追究积极参加活动者的法律责任。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存在着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共犯是否能适用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的问题,现已有文章关注于主从犯问题,但该问题并非本文的重点,感兴趣的读者可从知网查阅相关文章,本文的关注点为帮助犯、教唆犯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应该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而目前的通说认为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直接适用具体法条的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法条对本罪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处罚其他参与人员,当法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直接依据其规定处理,故认定共犯时,不能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理论服务于实践,实践也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为了弄清该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对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其中对于帮助犯进行处罚的案例不多,但亦有存在,例如将进行网站维护的人员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所以存在对组织领导活动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犯的风险。对此,肯定会有读者提出异议,组织领导活动罪对于积极参加者亦不处罚,举重以明轻,对于帮助犯更不应当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是否进行处罚,实务界已经表现出不同的声音,有实务人员建议,对于积极参加者依据不同的类型也要按照组织领导活动罪进行处罚。活动的参加者情况复杂,有的明知是组织,加入其中以求高额回报;有的被胁迫或被加入其中;也有的是为了挽回个人损失,超越法律界限,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身边的人,所以出于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认为应当对部分的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

构成帮助犯需要客观上具有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对于区块链媒体而言,存在被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帮助犯的风险。从客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为某些数字币进行宣传的行为,扩大了知悉公众的范围,而且人们出于对于宣传媒体的信赖,也会信任区块链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对相应的活动的推广起到了客观的帮助作用;而从主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在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对项目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即使了解不深,但是根据现有的生活经验,数字币等项目已经成为了组织领导活动的聚集地,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对项目方活动进行放任的间接故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故意。(关于帮助犯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存在理论争议,在此不再赘述)。所以,从主客观的角度出发,区块链媒体存在被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的风险。故飒姐团队建议,区块链媒体对区块链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不要盲目抢占地盘,势必要注意自身的刑法风险,做好自身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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