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在NFT领域,深度了解了一些公司、团队和人,感谢大家信任。针对普遍出现的NFT拍卖中的法律问题,我们统一做风险提示,仅供业内老友参考。本文不做科普和法条堆砌,适合对NFT有一定了解的人士阅读。
拍卖标的之“可处分”性质
根据近年修订的《拍卖法》的要求,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我认为,其中包括两个要点:1)标的物自身合法;2)标的物可被确权处分。
就标的物合法性而言,拍卖法第七条紧接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了排除,也就是说,禁止拍卖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包括政策文件或地方红头文件。以币圈常见的矿机为例,BTC的矿机虽然在四川、内蒙等地被“负面评价”,但不影响其作为拍卖标的的合法性。
肖飒: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针对“中银协等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新闻事件,肖飒表示,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之后ICO而来数千种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很多沦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我约束的半官方协会,在看到问题后及时提醒会员,起到了表率作用。
虽然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此时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同理,NFT自身受到监管关注,其法律性质至今并无定论,但在行政法规禁止之前,它都可以当做拍卖标的。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标的物可确权处分问题,乍看起来区块链技术基础上进行NFT发行,可确保所有权归属。然而,从实践看,NFT的底层法律权利鱼龙混杂,知识产权的附属权利,甚至戏仿等问题会凸显出来。还有将债权(债权的债权)进行NFT,有时债权关系的不稳定也使得后续权利地动山摇。飒姐建议,文创类NFT注意与前权利人的合同约定,明细产权关系和分成比例等细节,防止出现产品大火之后的法律纠纷。
声音 | 肖飒:应用区块链存证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利用区块链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应用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技术应用必须合法合规。第二,数据必须具有强一致性。第三,应具有便利性。第四,应保证技术的安全性。[2019/12/19]
拍卖委托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拍卖委托人不得与拍卖平台人员重合,也就是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其次,拍卖委托人不得与竞买人重合,不能自导自演,法理逻辑是防止。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再次,买卖委托人必须实名,从《拍卖法》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再到《网络拍卖规程》(GB/T 32674-2016)都要求拍卖委托人实名,在实务里,就是对所有者或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进行核验。NFT交易中,往往忽略对委托者的真实身份考察,甚至暗示委托人可以找SPV公司充当“临时演员”,这种做法会留下风险敞口,后患无穷。
拍卖公告与展示
飒姐跟踪了一家网络拍卖平台,在其售卖NFT产品时,采取了盲盒处理办法,给竞买者无限遐想。但是,从法律上讲,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且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传统拍卖业务里,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和有关资料,这也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上售卖NFT公告写得像玩笑一般,根据法律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请注意,切勿对拍卖标的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拍卖人的连带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明知”在知网上有N篇论文,理论中争议很大,飒姐认可的观点是:明知就是知道,不等于故意。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拍卖人被法律赋予了一个义务:审查委托人是否为权利所有人或合法拥有人。实务里,并不是要签合同时单纯写一个“乙方保证自己委托的物品或权利归自己所有”,并不充足,可能法律期待的更多。从保守的角度讲,做一个小尽调可能更好。
NFT拍卖中,有个比较尴尬的现实:拍卖人自身根本就没有拍卖牌照。对于没有行政许可就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处罚款(违法所得的1-5倍)。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徘徊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边缘,恳请诸位业内老友重视。
写在最后
还有一个tip与大家分享,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可以预测在未来NFT相关合同中,会不断出现不承诺拍品品质的声明。虽然合法,但不道德。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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