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案的三个疑问 以及最新《电诈意见二》对OTC的影响

赵东案,一直牵动币圈人的心。官方消息一直未公布。

日前,欧科链讯消息,称赵东案庭审已结束。

总结下消息内容:

1、赵东等人为跑分平台提供OTC服务,所涉交易达2kw+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服务上游黑灰产,涉案金额31亿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3、赵东获利3w+元,已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量刑2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4、检察机关对赵东团队其他人建议量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中周光楷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赵鹏、余晓菡拒不认罪。

消息一出,热议不少,主要集中以下3个问题。

1、赵东团队涉案金额、获利数额这么少?

声音 | 赵东:数字货币在下个周期中大概率会和大A股共振:金色财经报道,赵东刚刚发微博称:“我之前的一个猜想是,数字货币在下个周期中大概率会和大A股共振,原因是同时持有两者的人(特别是高净值人群)会越来越多,比特币的调整接近尾声了,而A股牛市也即将启动了。 ????”[2019/12/14]

刑事案件对证据认定的苛刻程度较高,以至于多数案件很难完全复盘查清,往往最终查实的金额远低于实际犯罪数据。

以罪为例,按照传统的认定罪的做法,需要对所得逐笔核对,并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还要一一对应。现实是,一些被害人没有报案、一些被害人没有留存转账记录或者现金交付,对于这部分的金额多半只能从犯罪金额中去除。此外,网络又呈现“一对多”、“多对多”模式,犯罪链条复杂,犯罪分子又“与时俱进”,有时很难将全案各个环节都查清楚。任何一笔资金,一个环节查不清,很可能就只能从总金额中去除了。

声音 | 赵东:主动联系你,要账号要比特币的一定是子:Dgroup创始人赵东在微博上截图表示,警惕高仿假我-zhaodongI982,挺迷惑人!第二个是真我。 我从来不会主动联系人要账号啥的,主动联系你,要账号要比特币的一定是子。[2019/5/3]

题外话,也正是以上原因,侧面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尤其是初期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情况下,不是不想认,是不知道司法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自己该认多少,万一不当心认多了呢。

2、量刑两年,轻了吗?

帮信罪,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无论涉案多少金额、获利多少,顶天了,也只能判3年。

这和当初的立法思路有关,专业术语称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大白话翻译,对一些外围助攻行为,单独进行刑法打击。意图是斩断核心犯罪行为的“手手脚脚”。某种程度上属于降维打击,所以在刑法设定中属于轻罪,严格控制最高法定刑。

声音 | 赵东:“稳定币”流动性和独立性无法同时做到 前提是“稳定性”:关于“流动性和独立性互相排斥?哪种数字货币这样呢?”的问题,赵东微博回复:不是流动性和独立性互斥,而是以“稳定性”为前提,流动性和独立性无法同时做到。港币就是放弃独立性,锚定美元的“稳定币”么。[2018/10/7]

此外,刑事政策鼓励被告人坦白供述、鼓励认罪认罚、鼓励积极退赃等,被告人如果做到上述任意一项,原则上都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多项相加,刑期便更低了。3年降成2年,也在法律框架内。

题外话,回想当年在体制内,最痛苦不过计算刑期,想按爆计算器。

3、为什么团队多人不认罪?

盲猜一通。OTC+帮信罪,最核心的辩点一定是“主观是否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圈内普遍的共识是,OTC体量大,被动遇到黑钱几率高,但主动碰黑钱,不会。

声音 | 赵东:比特币和区块链开启新时代是生产关系的革命:赵东在微博表示,比特币、区块链开启的是一个革命性的新时代,是生产关系的革命。我们从小学习,学习马克思,有一点说得非常对: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就需要生产关系的改变,改变后的新生产关系如果可以适应生产力,那么生产力必将进入新的高速增长时代。我们恰恰正在经历这样伟大的一个革命,何不为之振奋、为之努力奋斗?每天在为币价的涨涨跌跌饮食难安,难道不是很可笑吗?[2018/8/30]

实践中,关于“明知”,并不是“非黑即白”,即要么明确知道、要么完全不知。更多的是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隐隐不安又觉无事。这也是最难评判的状况。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情况、既往经历,交易对手之间往来情况,获利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

OTC行业,涉及虚拟货币,本就天然不利。不少司法机关人员认为,正因为遇到黑钱几率高,更应该提高注意义务,防范风险。而当前严打的政策背景下,“主观明知”的认定,放的比较宽。风口行业更应提高警惕。

此外,腹黑下。认罪认罚,2年,可能缓刑。拒不认罪,量刑1年半。事实上已经羁押了1年,真判实刑,再半年也出来了。缓刑的期限绝不低于2年,从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期间社区矫正、各种监管,最早也要2023年结束。要是有人上诉,时间更久了。不排除有这方面的考量。当然,有人会说累犯问题,见仁见智,多数人不会认为自己会再犯罪。

说一些正经话。

最近两高一部公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媒体称为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明确提及“虚拟货币”的有2条。

第十条,结合上述第三个问题,明确了司法机关认定“明知”的一种方式。第一次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是犯罪,提示一次,再次发生就直接入罪了。事实上,在实践中不少地区早已如此操作,尤其是“断卡行动”以来。

第十一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认定。简单的可以理解为,洗黑钱的几种手段。其中可能引起疑问的是,何为“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民法概念上,存在上下30%的区间,即“低于市价的70%”或者“高于市价的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空间未必那么大,需要结合案情和市场状况综合分析,更取决于被告人对于价格能不能给到合理解释,令司法机关信服。

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火小律

注 : 一 切 以 官 方 消 息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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