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币圈”吸引无数关注。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大协会发布公告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重磅发声,再次阐明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严监管态度:“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炒币“热”从何而来?“币圈”乱象何在?“挖矿”如何耗能?区块链如何健康发展?带着这些问题,人民网“强观察”栏目特推出“四问比特币”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提起“币圈”,有人一夜暴富,有人血本无归。在有些人眼里,一边是“富矿”,一边是暴涨暴跌、爆仓、金融、“割韭菜”……如何看待“币圈”乱象?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走访了虚拟货币“资深玩家”和相关专家。
火币研究员陈圣桦:区块链系统实现了“四流合一”:在今日金色联合火币举行的线上分享会中,针对“区块链能怎么样帮助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进行”的问题,火币研究院研究员陈圣桦表示,这些问题本质上均由信任问题所衍生。第一,建立信任机制,打破信息孤岛。第二,实现核心企业信用的多级传递。第三,智能合约实现四流合一,降低履约风险。第四,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企业征信体系。区块链具有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这是信用体系所应具备的核心功能,通过将企业纳入区块链供应链生态中,能够建立良好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一旦上链,就无法篡改,并受区块链节点的监督。区块链系统实现了“四流合一”,企业可以通过授权信用查询,将履约的信用记录出示给合作伙伴或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基于区块链的企业征信平台,了解企业的信用历史,或是未来的履约能力,对整体的营商环境有全面了解,降低尽职调查的实施难度,实现更好的风险控制。[2020/4/17]
“从2017年进入‘币圈’,我陆陆续续投入了将近1000万人民币,但是被庄家收割后,手里的虚拟货币该‘割肉’的‘割肉’,该变‘空气’的变‘空气’,到最后账面数字连100万都没有了。”许先生是一名“币圈”曾经的“资深玩家”,他向“强观察”栏目分享了他的一个典型经历。
动态 | 日照:围绕区块链等领域,着力发展“四新经济”:据日照新闻网消息,近日,在山东省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日照市市长李永红发布《2019年日照市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日照市要着力发展“四新”经济,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实施30项科技重大专项,启动5G通讯布网,推动一批重点企业“机器换人”“两化”融合。[2019/1/15]
2017年6月,许先生经朋友介绍,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种名叫“狗狗币”的虚拟货币,数量超过了千万枚,价值在16万元人民币左右。因为入手价格低,许先生认为这笔买卖未来可期,于是他决定长期持有。
“狗狗币”的价格确实被人“炒”了上去。2020年底,到了“收获”的时间了,许先生不仅打不开当时购买“狗狗币”的网站,就连搜索也搜不出来了,许先生这才意识到,他已经被人“割韭菜”。
全国首个区块链不动产登记项目“四网互通”落地娄底:近日,全国首个区块链不动产登记项目“四网互通”落地娄底。据悉,北京金股链科技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全程技术支持方,项目预期在10月前实施并进入运营阶段。“四网互通”系统投入运营后,所有房产交易记录会被完整记录在区块链上,房产过往交易信息得以被跟踪;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业务,只需要具有相关权限即可,数据会同步即时送达相关部门;信息在国土部、房产局等部门仅需填报一次,群众也只需向综合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2018/6/9]
许先生向“强观察”栏目透露,被“割韭菜”的玩家远不止他一人。在“炒币”的那段时间里,他结识的虚拟货币玩家大都经历过币价暴跌、交易通道关闭等等之类的“暴雷”事件,损失严重。
荷兰财政部长:加密货币需采用国际方式监管 提出“四部分”措施控制风险:15日消息,近日荷兰财政部长Wopke Hoekstra(基督教民主党)就加密货币的监督和管控问题向荷兰议会发表了一份六页长的信件。 财政部长解释说,虚拟货币缺乏由政府发行货币所能提供的基本担保,他还担心如果发生了如黑客入侵或盗窃等“不守信用”的行为,我们并没有通过中心化发行人来追索的权利。他强调了对和恐怖分子利用加密货币的担忧。为控制加密货币的风险,Hoekstra提出了一个包含“四部分”措施的方法:必须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分歧进行管控,但措施必须是相称的。必须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必须保留加密货币背后的创新性技术,例如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加密货币跨境的性质需要在国际层面寻求一种解决方法。[2018/3/15]
实际上,“币圈”乱象已构成了犯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开始,共有2130份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与虚拟货币有关,数量逐年增多,2020年达到最高量595份。今年到目前为止,有167份判决书与“币圈”有关,这些案件中涉及到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罪名。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虚拟货币充当着不同角色,例如,在有的案件中,虚拟货币是运用最新金融科技的“理财产品”;有的则是组织捏造出的“商品”和“积分”;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虚拟货币还充当了支付资、资以及的工具。这些案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对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从中国、韩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判决书来看,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的刑事案件,多集中在罪、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方面。”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例中,还出现了大量组织领导活动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之大显而易见。
在投资成为投机的“炒币”风潮中,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交易虚拟货币是非法活动,一旦产生风险,个人或企业的虚拟货币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表示,由于虚拟货币本身的不合法性,所以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各地法院能够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判处有关交易合同无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赵磊建议,投资者在接触一个新的投资产品之前,首先一定要确认它的合法性,其次要补齐相关的专业知识,避免有人利用理财的外衣,去干犯罪的事情。
面对我国监管的连续升级,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虚拟货币玩家打起了把生意转移到海外的想法,认为这样就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即使自己违法犯罪,中国刑法也是“鞭长莫及”。
“事实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肖飒表示,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断升级,目的就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我国积极建设对于虚拟货币的有效监管手段和法律法规,是让部分资源要素回归生产的重要措施。同时,他还奉劝各位“币圈”玩家,正确看待虚拟货币,抛弃侥幸心理,丢掉“一夜暴富”的幻想,通过合法途径勤劳致富,创造美好生活。
“四问比特币”之一:监管为何接踵而至 炒币风险有多大?
“四问比特币”之二:“挖矿”,到底有多耗能?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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