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 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

1.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

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

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整治办函〔2017〕47号),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

“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

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

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 “虚拟货币挖矿” 从限制类消失,说明 “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

金融委一锤定音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SBF律师同意就保释条款任命一名技术专家作为法院顾问:2月22日消息,据法庭文件显示,Sam Bankman-Fried(SBF)律师同意就 SBF 保释条款中加密消息传递应用方面任命一名独立的技术专家作为法院的顾问,该专家将在加密技术方面(例如加密消息传递和注重隐私的消息传递应用)帮助法院。[2023/2/22 12:23:04]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

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查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 “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澳本聪律师:在挪威最高法院考虑上诉之前没有义务支付诽谤诉讼法律费用:澳本聪(CSW)律师代表辩称,澳本聪已经向挪威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挪威最高法院考虑上诉之前,他没有义务支付诽谤诉讼的法律费用。这一新的评论是对Hodlonaut的回应。此前消息,挪威一家法院裁定Craig Wright该为针对Twitter加密人物Hodlonaut的诽谤诉讼支付法律费用,但他并未在规定时间(6月8日判决后的两周)内支付该笔6万美元的法律费用。(Cointelegraph)[2020/8/14]

对网吧等 “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

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矿工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

声音 | 律师:美SEC在ICO案中的同意令表明 不存在的SAFT代币实际上可能是证券:针对Simple Vital Health,Inc.未注册证券发行案件和解提议,美SEC签署同意令。SEC将未来代币简单协议(SAFT)和未来承诺的代币都描述为证券。由于其自愿遵守SEC关于不持有ICO以及退还投资者资金的要求,因此没有下令实施民事处罚。 根据同意令,SimplyVital在2017年至2018年告诉投资者和公众其正在开发区块链协议Health Nexus。SimplyVital表示,为了筹集资金开发该协议,将为未来被用于生态系统的货币dHealth Cash(HLTH)进行代币销售,计划发行2亿枚HLTH。在销售开始之前,SimplyVital进行了预售,提供SAFT,一旦SimplyVital创建代币,就会交付代币。在通过SAFT提供和出售HLTH之前,SimplyVital没有向SEC提交涵盖其发行和出售的证券法注册声明,并且SEC表示没有豁免可用。SimplyVital完成预售后安排了主要众筹活动。SEC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其决定不再进行。该公司还没有创造任何代币,也没有向SAFT的预售买家交付任何代币。[2019/8/18]

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

动态 | 律师:NVIDIA在整个集体诉讼期间 作出关于公司加密业务的虚假陈述:据globenewswire消息,霍华德·G·史密斯律师事务所提醒投资者在针对NVIDIA公司的集体诉讼日期即将截止,律师称被告NVIDIA在整个集体诉讼期间,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未能披露:(1)归因于NVIDIA游戏GPU的收入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加密货币矿工需求激增所致;(2)NVIDIA没有了解其库存渠道,也无法适应加密货币市场的变化;(3)随着加密货币价格开始暴跌,NVIDIA通过继续推动中档GPU进入渠道,掩盖了增长放缓,导致库存水平飙升,最终导致NVIDIA在其渠道中超过三个月的库存过剩。[2019/2/6]

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

2.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

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动态 | 加拿大技术律师Addison Cameron-Huff推出加密法律事务所:据Cryptomenow消息,技术律师Addison Cameron-Huff在多伦多推出全加密法律事务所。Cameron-Huff曾为比特币核心开发者、代币公司和加密初创公司担任律师。Cameron-Huff预计,加拿大加密货币法规的持续不确定性将为其创造业务,但他也希望在全球建立业务,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帮助大规模采用比特币。[2019/1/14]

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

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

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

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

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

答案是并不会。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

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

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

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

3.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非法经营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 ‘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

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罪。

组织、领导活动罪

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

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活动罪。在组织领导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

4.总结

综上,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刑事方面的打击。

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活动罪,集资罪。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韩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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