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 评国内银行禁BTC交易

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声音 | 证券日报头版:区块链概念股再掀涨停潮,蹭热点追涨非理性:证券日报头版评论文章称,受10月24日中共中央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提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的消息影响,10月28日,百余家区块链概念股盘中涨停。10月29日,具备实质性题材的区块链概念股再掀涨停潮。在区块链概念股一飞冲天之际,总会有一些蹭热点的公司出现。或许正因如此,昨日尾盘时刻,一些似是而非的区块链概念股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有的甚至是从涨停板直线跳水,这对于短线跟风炒作者无疑是一个警告。由此看来,在坚定长期看好区块链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时,投资者也要“留一份清醒留一份醉”,切忌短线追涨杀跌。[2019/10/30]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声音 | 北京金融局霍学文:全社会对于金融科技行业的认识逐渐回归理性:据中国财富网消息,5月26日,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霍学文表示,21世纪之后,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金融科技质的飞越。2012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金融科技的领域当中,由于监管规则的滞后性和违法金融活动的低成本性,导致行业一度无序发展,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随着监管规则的日益完善,互联网金融等风险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虚拟货币“炒币”风潮和P2P平台暴雷的教训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建立,全社会对于金融科技行业的认识逐渐回归理性。[2019/5/26]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声音 | 数字货币的泡沫被刺破将引导区块链回归理性:据市场公开数据显示,自2017年12月17日创下历史峰值以来,比特币市场价格在一年多时间里已累计下挫逾80%。分析人士指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危机是各方一致认同的这本身就不是一个价值投资市场,更多的是投机。业内人士称,此次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泡沫被刺破,币圈热度减退,也将引导区块链回归理性。[2018/12/26]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声音 | 王永利:理性看待区块链 比特币无法取代国家法币:海峡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共享金融100人论坛理事长王永利呼吁要积极拥抱区块链,但更要理性看待它。他指出,区块链就是世界计算,是联盟共同维护的公开透明的账本;而作为货币的比特币,在价值尺度职能方面有缺陷。他认为,“只要国家存在的话,想取代国家的法定货币是不可能的”。[2018/10/18]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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