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USDT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上周,朋友向我们咨询USDT交易的相关风险。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对于USDT交易中相关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尽管各地法院认定倾向和裁判理由不同,但总体来看风险较大。本文将分析涉USDT民事纠纷的种类及各地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各位读者提示风险。(关于USDT的刑事法律风险,请见飒姐团队历史文章《原创|非法经营?USDT涉刑分析》)

USDT的法律属性、交易的认定

USDT中文名为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根据我国《银行法》规定,我国法定货币仅有人民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任何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币在我国市场上以法定货币的地位流通。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私人发行数字货币和流通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任何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均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肖飒: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被属地“处非办”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常常被属地“处非办”约谈,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样,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属地民警上门宣读924文件的办法,先了解项目情况和实控人情况,然后进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办法是属地金融办联合其他执法部门组成专班,先了解业务情况和实控人情况,再了解股东情况,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查的较细。但,对比P2P网贷行业的约谈,本次NFT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肖飒lawyer)[2021/11/11 6:46:05]

《公告》禁止的行为是机构或任何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或融资,以及任何平台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等中介业务,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但在《公告》、《通知》或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并未禁止投资者个人持有,也没有明确限制USDT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何为虚拟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不少争议,《民法典》对此也没有具体明确。USDT是否能够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对其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各地法院的判决倾向不同。

声音 | 肖飒: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 将比特币当做金融产品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违法:据新京报消息,对于比特币场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一问,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分析,2013年,我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肖飒认为,偶发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合法。在她看来,我国法律中的“所有权”,就包含“处分权”这一重要权利,如何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5/22]

USDT的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个人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不视为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对于此类案件裁判思路比较统一,法院均认为一方支付USDT后,对方出具收到相应人民币的借条,支付USDT不构成交付,不属于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因此支付USDT的一方,请求法院支持收到USDT的一方返还人民币的,法院不予支持。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2020)豫11民终2674号)中,法院认定,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过其网络虚拟钱包,将USDT币转至任某的虚拟钱包。2020年9月4日任某给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币现金肆拾玖万元整,一周后还清,逾期一天滞纳金按5‰计息。法院认为,根据《公告》,USDT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本案民间借贷出资义务。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以USDT形式支付工资是否受法律保护,各地法院裁判观点相反。

观点一:用USDT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和《外汇管理条例》。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新规 预示五个未来趋势: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今日发文对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1、由于区块链媒体极易影响社区用户的心态,如果含有内容与挖矿、产生tokens直接相关,该媒体行为应该受到区块链新规管理;2、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程序猿成为“盯防主角”;3、建议广大区块链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积极参与到各地区块链行业协会中;4、备案,倾向于形式审查;5、社区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2018/10/22]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号:(2019)京0105民初63366号),某公司主张还向张某支付价值22200元虚拟货币,张某否认系支付的工资。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前述两部法律规定,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观点二:USD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双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资的,法律应予以保护,支付行为有效。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对固定证据‘真实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单纯依赖:据凤凰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2018/9/10]

在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2020)沪01民终12524号案中,王某和李某经协商后,王某以USDT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月工资8000USDT,在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8,000打成80,000,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多打的72,000USDT。法院首先肯定了USD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USDT(泰达币)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且就双方以USDT与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币结算李某报酬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对USDT具有财产权益亦认识和协商一致。其次,法院认为李某多收取的72000USDT构成不当得利,在认定李某已无法返还且并无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认可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的USDT与人民币的折价标准(1USDT=6.9元人民币),判令李某返还相应的人民币。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观点一:USDT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故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告》的规定,认为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买卖USDT的合同无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风险由投资者处行承担,原告对其基于该合同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的人民币,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要求被告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USDT具备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属于虚拟财产,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有效,收取用于购买USDT的人民币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观点一:买卖USDT、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违反《公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持这一观点的判决并不鲜见,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无效,且委托方无权向受托方要求返还支付的人民币。

这一裁判观点认为,根据《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引发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买卖USDT的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公告》,代币发行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买卖USDT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告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314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四:买卖USDT的合同,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收取人民币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返还人民币;收到USDT但未足额支付人民币的,应当支付人民币(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代买义务的应当返还相应人民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

写在最后

从以上USDT纠纷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相关USDT交易风险较大。飒姐团队在此提醒诸位读者:第一,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工资,尽管劳动者同意,也尽量不要以USDT的形式支付;第二,购买或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甚至完全风险自担,给付的人民币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在一些情况下,可咨询律师,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方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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