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币圈OTC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雄安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制度创新案例:目前,雄安自贸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和金融创新领域,首创的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5G+金融、跨境融资+跨境租赁、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模式等4项创新成果,已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16项制度创新案例并予以公布推广。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通过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雄安标准,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公共数据和区块链场景应用平台,实现了资金管理效率、资金安全管理、服务保障民生水平的提升,构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设资金管理新模式,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河北新闻网)[2020/9/1]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Telegram“搬砖套利”最新案例,三用户被834个ETH:据追币猎人CoinHunter报道,近三日有三名用户提交丢币事件反馈称遭受Telegram“搬砖套利”。不法分子假借“搬砖套利”的说辞,声称1个ETH可以兑换50-100(根据行情调整)个“HT”,从而引导三名用户将834个ETH转入者0xcf7eb5e、0x8e047fc开头的合约地址中,并返还给用户虚假“HT”从而取用户资产。据CoinHunter统计,“搬砖套利”局总额已超50000枚ETH,截至报道时局仍在持续运转。[2020/4/21]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动态 | 中国财富出版社新书中以元界DNA为案例介绍通证经济画布:近期,由中国财富出版社出版,谢林俯、法兰克著作的《财富第十波2.0 通证时代的数字黄金》正式发行,书中通过宏观认知通证经济时代未来的发展态势及经济魅力,揭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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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书以元界DNA为案例,介绍了通证经济画布的作用。书中指出,元界是国内领先的公有区块链,元界DNA以数字身份、数字资产和价值中介为核心,为企业、金融机构、信用机构及产权溯源等领域提供区块链技术解决方案。[2020/1/6]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动态 | 0.105 BTC转移至著名加密勒索钱包 相似案例已达49起:据AMBCrypto 9月12日消息,Whale Alert监测数据显示,9月11日23:22:28,又有0.105 BTC从bc1qgelr0ue07nz5tsjvmv2ncrrtjgay0w9pygdj8d地址转移至已知的著名加密勒索钱包1mptcfynyqjsczzxc5t9jesrsacpmf28h,与此类似的案例已达49起。[2019/9/1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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